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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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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07 09:48:4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09
核心提示:11月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2-06 生效日期 2022-1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11月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五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根本目的,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美好新疆。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2.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多方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强化营商环境舆论监督,推动更多惠企便民政策出台实施、落地见效,形成营商环境社会治理大格局,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各领域存在的准入门槛高、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耗时过长等企业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有效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科学设定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目标,针对市场主体的需求和诉求,靶向攻坚、精准发力,缓“痛点”、清“淤点”、通“堵点”、解“难点”,增强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4.坚持目标导向。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积极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探索,充分运用新思维、新技术、新手段推动制度创新和便利化服务,最大力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效率,推动解决共性问题和制度性障碍,为推动全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积累经验。

5.坚持标杆引领。对标国内先进水平,梳理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政策和便民服务举措,补短板、强弱项,促改革、抓落实,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性竞争氛围。

(三)工作目标

对标国内最高标准、先进水平,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不断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以建立准入畅通、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的市场为总体目标,实现审批方式、审批流程、审批材料、审批时间持续精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无审批;从更好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强化企业经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破产办理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合同纠纷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健全,为守法诚信企业打造良好环境,让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以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质量,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解决市场主体办事反复跑、证明材料多次提交的问题;以鼓励企业拓宽视野、扩展市场、加强交流合作为着力点,实现跨境贸易流程进一步优化,通关效率进一步提升,持续扩大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外贸外资发展水平,构建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力争到2025年,推动新疆在参加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争先晋位,各地(州、市)营商环境指标在现有基础上努力实现追赶超越和较大突破,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市场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贸易投资更加便利、政务服务更加规范、法治保障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水平。实现企业设立登记、首次办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业务同步办理、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各部门不再重复采集数据和身份验证。(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社厅、住建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2.优化全流程服务。依托一体化平台,推动“企业开办”全流程无纸化、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能化,推行“服务环境标准化、业务环节标准化、申请材料标准化、流程结果标准化”建设,依托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为申请人提供7*24小时“不打烊”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3.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企业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便利企业和群众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4.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强化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海关等信息共享,优化“企业注销专区”功能。依法实施简易注销,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注销登记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社厅、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海关,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将设立后未开业企业且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同时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优化“企业注销专区”平台功能,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落实《企业注销指引》,解决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开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将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高频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进入一个平台、办企业所有事”;通过整合部门资源、精简办事材料、再造审批流程、同步共享数据,重点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套餐。制定出台标准化服务指南,纳入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推进数字证书(CA)跨部门、跨区域互认。(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国资委)

8.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交易数据应用,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交易流程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林草局、中铁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

9.加快推进行政监督电子化、智能化,实现智慧监管。加快推进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电子化、智能化,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提升监管工作针对性和精准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国资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林草局、民航新疆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

10.整合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建立完善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配套规章制度,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相关行业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国资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1.规范不合理招投标条件限制。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建立不合理招投标条件清单并动态调整,围绕清单每年对照开展核查。(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林草局、中铁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三)优化政府采购监督服务方式(牵头单位:财政厅)

12.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3.规范政府采购支付。出台实施关于政府采购支付的政策文件,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效、预付比例、约束问责等要求。(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4.实现政府采购互联网+监管。建立自治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审批和备案等业务“一网通办”。(责任单位:财政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5.提高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水平。加强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协调与配合,提高质疑投诉处理效率;定期开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培训,建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专家队伍,保证质疑和投诉受理处理质量。(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6.提高政府采购支付服务水平。持续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工作,优化资金电子化支付服务,提高政府采购支付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四)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水平(牵头单位:人社厅)

17.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控,实行重大劳动人事争议事项24小时报告制度;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加强仲裁办案指导,印发典型案例,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案提供参照。(责任单位:人社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8.优化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方式。实现备案材料网上申报,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员情况的日常监控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人社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9.为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压缩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申领办结时限,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通过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单办”,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责任单位:人社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20.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上线自治区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责任单位:人社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21.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联合办。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在移动端联合办理,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便利度。(责任单位:人社厅、自治区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22.减轻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压力。推进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法依规减免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人社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五)提升获得信贷便捷度(牵头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3.发展信用服务业。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鼓励和支持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发改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24.拓宽抵(质)押物的使用。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用自身平台,结合自身信贷产品的特点,在有效管控风险前提下,进一步拓宽可用作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25.扩大金融债券发行规模。推动金融机构提高债券发行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报发行小微、三农、绿色、双创专项金融债及资本补充债券。(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26.加大对市场主体信贷投放。推动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下,持续加大中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投放力度,增加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27.运用好“信易贷”平台。扎实做好“信易贷”平台的应用、推广工作,优化提升平台使用功能,支持开展信用融资,促进资金流、信息流便利流通。(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六)提高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28.提高用电报装信息化水平。将供电企业用电报装系统与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融汇贯通,供电企业可提前获取重点项目建设信息,实现重大项目信息共享,推进电网建设与企业用电同时规划、施工、投产。供电企业或用户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新疆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线上渠道提交审批申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审批结果自动反馈供电企业,实现审批流程公开透明,用户可在线查询。供电企业在线获取和验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等用电报装信息,实现居民“一证办电”、企业用户“一照办电”。在办理用电报装业务过程中同步向用户进行宣传,做到“办理一户、宣传一户”。探索建立“水电气暖”一网联办、线上线下“一表申请、一窗受理”新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29.优化“三零”“三省”服务。实现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即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户报装“三省”(即省力、省时、省钱)服务,将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进一步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30.监督指导供电主体规范其收费行为。持续开展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发改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七)提高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水平(牵头单位:住建厅、水利厅)

31.建立用户投诉协同处理机制。实现对投诉件的接收、登记、处理、归档、查询及统计的系统化管理;邀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供水供气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强化外部监督。(责任单位:住建厅、水利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32.提高燃气价格收费透明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燃气成本及价格信息,公布燃气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33.精简用水用气报装环节。取消与用水用气报装无直接联系的申请材料,压缩用水用气外线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道路许可等并联办理时间。(责任单位:住建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八)健全包容普惠创新机制(牵头单位:科技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改委)

34.提高金融服务科技水平。鼓励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探索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管、研发等关键岗位人才信息作为授信评审要素,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探索多样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科技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35.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编制自治区专利转移转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措施,提升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率,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进一步提升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托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36.推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依托我区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对接区外专业服务机构,在技术转移转化、专利评估、产业对接等方面开展服务合作。(责任单位:科技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37.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教育、医疗、快递物流等网络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第三方物流、即时递送、在线办公、网上办事等新型服务平台发展,构建安全、有效、方便的医养健康服务网络,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构建24小时全生活链服务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信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38.搭建引进人才招聘平台。根据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西部大开发、三基地一通道建设、对口援疆等国家战略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积极搭建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平台,组织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招聘活动,切实为用人单位引进各类高校毕业生人才。(责任单位:人社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39.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完善人才引进与现有人才留用的具体措施及奖励制度,为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住建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40.有序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银行业保险业市场准入环境,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落实国家放宽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有关政策;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境外中资企业集中地有序发展。(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41.有序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以医疗、教育、体育、托幼、市政等领域为重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简化对营利性医疗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等方面办理流程;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自然资源厅、科技厅、人社厅、文旅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42.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配合国家做好修订工作,不断拓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新疆目录范围;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作用,维护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43.实施智能市场发展示范工程。推进商圈、社区、街区、商店智慧化建设,鼓励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智能消费体验馆;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力度,推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试点示范,促进应用场景落地;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布局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和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推动跨境电商、物流、支付和供应链管理发展。(责任单位:工信厅、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科技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通信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44.推动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应用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快递末端网点、智能投递设施等快递末端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县乡村商业体系网络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工信厅、商务厅、中铁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45.优化物流交通发展环境。放宽物流相关市场准入,开展物流领域“一照多址”改革。按照“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原则,简化物流企业开展业务的行政审批手续;依托产业援疆等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城市知名电商物流、生产制造龙头企业,通过自建、合作、并购等方式在条件成熟的地(州、市)部署物流基地、仓配中心,构建疆内外高效互通、双向互联的物流服务网络,降低新疆优质产品物流成本;切实降低物流环节费用,加大对公路“乱收费”“乱罚款”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铁路、民航等环节收费规范监管,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严禁违规收费;依托高速公路干线通道、南北疆环线、铁路及支线机场资源,构建多种运输方式合理配置、顺畅衔接的邮政快递干线运输网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中铁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46.系统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水资源开发配置同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持续开展水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发改委、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自治区林草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九)优化政务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7.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办理。继续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疆内通办,及时公布动态调整通办事项,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扩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48.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法律依据、事项类别等要素;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办事指南,对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49.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区、地、县、乡、村(社区)五级全覆盖,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村(社区)延伸,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完善区、地、县、乡、村(社区)五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0.加快政务服务重点领域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通过协同审批、容缺办理、告知承诺、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主题内事项一张表单填报、一套材料提交、一个流程办理、一口同步出证;将内部关联性强、办事频度高的多个事项集成整合,提供一件事套餐式、主题式服务,重点推进高频集成服务,优化再造业务办理流程,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1.加强自治区“12345”平台建设。整合归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12345”政务服务热线,统一接受政务服务咨询、求助、建议和投诉举报,实现语音转接、系统互换、数据共享等功能;深化“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推进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十)推进办理建筑许可领域改革(牵头单位:住建厅)

52.减少项目前期事项办理环节。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对项目已编报各项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林草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3.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出台自治区级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和规程,推进自治区三级“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应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自治区人防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4.加快推进系统对接。推动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不动产登记系统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档案资料、测绘成果的在线共享应用。(责任单位:住建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5.推广联合审图应用。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数据共享共用,动态维护、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住建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6.优化提高审批效能。实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责任单位:住建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发改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7.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水平。加强制度建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机构、协会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项目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提升项目编制成果质量;优化评审程序,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线上评审,压缩评审时限,降低评审成本,提升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精准度;提升评审实效,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项目评审能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评审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8.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费用。对水、电、气和通信等市政公用接入推行一站式服务,全程网办;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道路许可等实行并联办理;取消报装费、开口费、开户费、接入费等相关收费。(责任单位: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新疆通信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9.优化联合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原则,对项目涉及的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流程各环节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认可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实现申报信息统一推送、共享应用、验收流程集中管控、验收意见限时反馈、验收成果自动生成、一键归档。(责任单位:住建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人防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0.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量。加强部门信息协同共享,全面推进项目审批全流程监督管理,定期清理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责任单位: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1.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网站等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送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加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十一)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牵头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62.加强与各国通关贸易的互利合作。落实国家“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政策;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及中东欧国家存在贸易往来企业的信用培育工作;逐步增加AEO企业数量,落实相关优惠措施,让更多与相关国家通关贸易的企业享受便利措施。(责任单位:乌鲁木齐海关、商务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3.为企业提供高效贸易服务。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现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责任单位:乌鲁木齐海关,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4.提高外贸外资企业服务水平。完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帮助解决企业困难,优化行政许可、备案办事流程;加大培训力度,强化政策指导和业务服务。(责任单位:商务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5.推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制建设并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深入各检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第三方检验检测工作开展调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稳步推进第三方检验检测工作,对涉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相关材料、结论性检测成果实现在线共享应用。(责任单位:乌鲁木齐海关,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6.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加强口岸通关时间监测,探索建立全疆各地(州、市)整体通关时间通报制度。(责任单位: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外办〈口岸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十二)优化纳税服务(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

67.进一步优化纳税事项服务。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财产行为税“十税合一”合并申报。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

68.提升跨省税务迁移事项办理效率。严格执行国家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依托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基础登记、纳税信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信息的继承,提升跨省税务迁移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

69.实现税费优惠政策与税收征管系统良性互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工作机制,及时调整优化新疆电子税务局等税收征管系统,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

70.提高办税电子化水平。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探索实行在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通过税企直联互动平台等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一对一”税费政策咨询辅导服务。(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十三)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厅)

71.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进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税务、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社保、林草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信息共享与核验,实现共享信息嵌入式集成应用。(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72.推动不动产登记并联办理。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加强水、电、气、暖与不动产登记线上联动办理。(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73.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深入推进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依托全区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支撑企业网上办理不动产抵押等登记事项共享信息确认。(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74.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通过电子地图等方式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75.完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数据。设立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数据库,将不动产登记部门生成、获取的电子证照数据纳入其中。(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76.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工作,避免多头执法;完善并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77.提高信用监管水平。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进程;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等领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各部门根据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将市场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等信息归集并公示于“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和各地(州、市)信用门户网站,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科技计划等事项中,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开展信用承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司法厅、自治区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78.提高企业信用监管精准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探索建立符合新疆实际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和模型,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智能分类,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准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79.加强政务失信治理。建立健全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归集、披露和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失信记录;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具体政府失信行为;在项目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促进政府部门全面履行和落实对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80.落实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培育力度,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信厅、科技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81.推进“互联网+监管”。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以“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枢纽平台逐步联通、融合各类监管业务系统;强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加强监管数据的汇聚、共享和治理;明确内部运行和对外联动的风险预警工作流程,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风险预警高效核查和协同处置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82.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建立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83.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建立价格监测与价格监管联动机制,健全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监测;整合各部门市场调查监测资源,完善价格监管智慧支撑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84.加强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产品质量监管。聚焦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医疗器械等重点产品;紧盯委托生产经营、网络销售等重点环节;针对监管发现问题多、抽检不合格等重点企业,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综合运用飞行检查、监督抽查、不良事件监测等手段,开展专项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85.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儿童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美容医疗机构、用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查化妆品“线上线下”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指导化妆品备案人做好年度报告、功效宣称等工作。加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新法规规章宣贯力度,提高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保障全区化妆品质量安全,推动全区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86.加强互联网广告和网络交易监管力度。重点突出PC端、移动端和自媒体等领域,严厉打击涉民生领域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制定电商平台交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优化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加强监测监管;强化网络交易监管,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87.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提高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质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审查抽查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推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制度,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司法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88.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制止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89.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落实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开展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违法违规收费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90.持续推进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畅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加强清欠线索台账管理,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力争2022年底前对拖欠中小企业投诉无分歧欠款做到应清尽清,清偿确实有困难的,促使欠款单位与被拖欠企业签订还款计划分期清偿;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避免久拖不决,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工信厅、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91.探索实施柔性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探索建立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市场监管、税务等执法领域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司法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领域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9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参与度。引导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等开展行业自律、纠纷化解。(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93.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及管理办法,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94.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优化知识产权管辖法院布局;准确适用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恶意侵权、多次侵权等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托“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正面导向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95.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创新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96.强化知识产权业务监督。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和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及非正常专利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加强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严厉打击恶意将企业名称或字号抢注为商标、囤积商标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处理、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97.创新知识产权监管方式。探索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新模式,建立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协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设,完善商标、专利无形资产评估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有效举措。(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98.开展知识产权“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打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交换渠道,打造各类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一窗口统办、一平台交易、一链条保护、一站式管理、一体化服务”综合管理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十六)优化办理破产服务方式(牵头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99.加强办理破产“府院联动”。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构建企业破产联动制度及工作体系,依法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研究出台有关工作细则。(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00.推进办理破产“繁简分流”。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依法合理缩减相关环节的期限,加大多年未结破产案件的清结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01.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立足实际,坚持以随机指定为主,以竞争指定为辅,债权人全程监督为原则,建立健全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档案制度,激励管理人勤勉尽责。(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02.深化破产领域数字化改革。推广网上债权人会议,依法审查相关网络投票行为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十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03.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机制和畅通有效的投资者沟通渠道,依托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增强法治意识;推动上市公司、债权发行人提高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质量。(责任单位: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04.完善诉讼支持。鼓励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诉讼支持工作,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05.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强化规范经营。(责任单位: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06.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的立体追责体系,持续提升违法成本;适时发布相关证券违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稳定中小投资者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责任单位: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07.畅通纠纷多元化解渠道。进一步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支持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纠纷解决服务;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行使诉讼代表人职责,持续畅通权利救济和诉求表达渠道。(责任单位: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十八)加强执行合同司法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08.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智能识别相关要素判断案件繁简;依法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独任制、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司法效能;坚持传统服务优化与智慧服务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融合、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试点建立简易执行案件集中执行的快执中心和执行事务中心,进一步开展简易执行案件的集中执行、集约执行、案件流转,提高执行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09.深入开展在线诉讼。提升电子诉讼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和拓展电子诉讼服务领域;深入推动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推进电子卷宗在案件信息回填、智能阅卷、卷宗公开与协同、文书生成、一键归档、类案推送等场景中的智能化应用;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可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10.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严格控制案款认领、提存、发放等重点环节时间,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具备条件的案款在人民法院收到后及时发放。(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11.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保护。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的相关规定,重点解决超标的、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财产处置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12.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开展相关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发改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推进。加强对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为抓手,落实好方案制定、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开展评价等相关职责。根据各地(州、市)工作进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适时分批次抽调各地(州、市)专职人员通过以干代训等方式,加强工作轮训和指导,提升各地(州、市)专职人员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推进全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改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二)加强主体责任。各牵头单位、各地(州、市)要把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部署、抓方案、抓协调、抓进度、抓落实。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和落实经费保障,做到专人负责协调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专款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各牵头单位要对各自负责的指标研究制定推进落实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可量化、可考核、可跟踪的工作目标及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限,形成自治区任务清单;各地(州、市)要针对主要任务提出具体落实举措及分解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自治区形成1+N+ X行动方案体系(总行动方案+各牵头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各地〈州、市〉落实举措及分解方案)。同时,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及地(州、市)的跟踪服务指导,按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进展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18个营商环境指标各牵头单位,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三)加强评价考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考核工作。将营商环境评价纳入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中,针对自治区1+N+X行动方案体系研究构建新疆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依法依规适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全区营商环境评价。运用好评价考核结果,对考核排名前三和因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排名后三的地(州、市)、部门(单位)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和约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四)加强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治理,健全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坚决整治影响惠企纾困政策落实、制约企业健康发展、侵害市场主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等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商务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五)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进行收集、督办,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和企业、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六)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推介自治区营商环境政策举措,不断提升自治区营商环境的感知度和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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