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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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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25 13:28: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44
核心提示:为做好广西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畜牧饲料行业生产领域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协调、指导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2022〕146号
发布日期 2022-11-15 生效日期 2022-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西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畜牧饲料行业生产领域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协调、指导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广西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畜牧饲料行业生产领域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协调、指导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畜牧饲料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安全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养殖的沼气池、化粪池、青贮池、料塔,饲料生产筒仓、料仓、混合机等有限空间作业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养殖场(户)发生圈舍坍塌、倒塌、火灾、触电、中毒窒息及机械设备操作不当等造成安全突发事件;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厂房坍塌、倒塌、火灾、粉尘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等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参与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1.4.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

1.4.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负管理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明确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2  事件分级

按照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广西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自治区层面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饲料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由厅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厅领导、总畜牧师为副指挥长,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技教育处、畜牧与饲料处、安稳办,自治区畜牧站、饲料监测所、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等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厅应急指挥部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做好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处置和应对工作。

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畜牧与饲料处,办公室主任由畜牧与饲料处处长兼任。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市县做好畜牧饲料行业一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市县层面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做法成立相应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承担本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3  现场工作组

3.3.1 I级、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组

由指挥长牵头,按照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决策部署,提出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厅内相关部门、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协助报送、发布相关信息。

3.3.2 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组

由副指挥长牵头,主要负责指导事发地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相关具体救援措施。

3.3.3 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组

由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牵头,主要负责指导事发地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相关具体救援措施。

4  风险防控

畜禽养殖场(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沼气泄漏、中毒窒息、粉尘爆炸等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监测防控工作。在施工、维护和运行管理过程遵从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尤其要注意聘用专业人员从事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完善消防设施、项目围栏、进出料口盖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喷印或张贴安全操作标语和警示标识,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沼气池、化粪池、储液池、发酵罐和储气柜等有限空间,严禁在未作业时敞开进出料口,动火作业要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定期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演练,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5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报告

畜禽养殖场(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立即拨打119消防电话,有人员伤亡的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同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如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大,突发事件单位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尽快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5.1  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在本预案规定时限内报告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从演变为重大级别时算起。

5.2  接报较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同时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从演变为较大级别时算起。

5.3  接报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在4小时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平时要确保通信网络畅通,随时可接收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确保收到事件信息后,能迅速核实事件有关情况并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5.4  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4.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突发事件现场情况。

5.4.2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4.3 发生事件的单位及相关设施基本情况。

5.4.4 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

5.4.5 已经采取的措施。

5.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5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不能漏报、迟报和瞒报。

6  应急处置

6.1  应急启动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自治区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级层面主要负责应对,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时,市级启动响应,主要由设区市层面负责应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时,县级启动响应,主要由县级层面负责应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6.2  先期处置

畜禽养殖场(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响应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6.2.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6.2.2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6.2.3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6.2.4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5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2.6 维护事件现场秩序,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明。

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应急等相关部门组织先期处置,响应应急预案,抢救遇险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3  分级响应措施

启动本预案I级、Ⅱ级和Ⅲ级响应后,厅应急指挥部协调工作组赶赴现场,迅速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配合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现场需要,Ⅰ级和Ⅱ级协调工作组可并入自治区级生产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现场处置相关工作。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后,厅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督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启动本预案Ⅳ级响应后,厅Ⅳ级响应协调工作指导组视情况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6.4  应急终止

危害基本消除后,Ⅰ级突发事件按自治区相关办法办理终止响应。Ⅱ级突发事件由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指挥长同意,由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终止响应。Ⅲ级和Ⅳ级突发事件由响应启动单位按流程办理终止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畜禽养殖场(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要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7.2  突发事件调查

特别重大、重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并报厅应急指挥部。较大、一般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并报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内部工作程序,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8.2   资金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保障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确保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8.3  信息保障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加强常规数据检测和信息采集,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行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8.4  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微信、抖音、张贴宣传标语、安全事件图片展、播放警示教育宣传片、转发安全生产小视频等方式,常态化广泛开展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提高畜禽养殖场(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意识;在所有沼气池、化粪池、贮液池等周边危险区域张贴、喷印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做到反复宣传、反复提醒、反复强调。

8.5   应急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沼气池、化粪池、贮液池等有限空间检修、清理、救援等社会化服务机制。要将畜禽养殖场(户)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作业安全生产纳入应急预案管理,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指导畜禽养殖场(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与预案相衔接的应急处置内部工作程序。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以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科普宣教为目的的应急模拟演练,不断检验、评价和强化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9  附则

本预案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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