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二)工作原则。以完善机制、摸清底数、夯实基础、试点先行为原则,突出海南特色,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与海南省第一批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的环境信息调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海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管控方案;完成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及治理试点;建立健全海南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以制药、石油化工以及种植养殖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包括重点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逐步摸清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底数。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开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探索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首轮重点行业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研究,实施饮用水水源到用水末端全过程新污染物监测和健康风险评估,重点关注饮用水中直接影响人民健康的消毒副产物、农药和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适时绘制重点关注新污染物污染地图。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海南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建立评估数据库,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筛查和评估目标,在南渡江、昌化江和万泉河流域,以及重点海湾和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区,制药、石油化工、种植养殖等行业开展环境风险筛查。动态制定海南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2023年底前,开展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动态发布海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按照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研究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2023年底前,发布海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动态更新。因地制宜制定海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方案,动态发布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全过程新污染物防治工作。
5.严格实施新污染物源头管控措施。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建立健全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现场核查并公开核查结果。建立省和市县联动的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严格实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和我省实际,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实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严格执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相关产品中具有含量控制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实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标识或提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执行新污染物的过程控制措施。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发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优先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绿色园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健全农药登记后使用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专项行动,到2025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每年减量幅度不低于3%。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兽药抗菌药物的生产和使用。实施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完善兽药分类管理制度,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禁止人用抗菌药物在养殖业中应用。(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全面落实《海南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可降解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从源头减少微塑料产生。逐步降低农膜使用量,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5%。建立健全塑料管理体系,开展对重点行业向环境介质中排放塑料和微塑料的调查研究,加强微塑料对环境生态系统影响的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深化落实新污染物的末端治理措施。加强多环境介质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治理。严格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定期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置过程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新污染物防治试点工作。
8.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试点与治理试点。实施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试点与治理试点,逐步形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一是重点区域方面。在县级及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抗生素及禁用农药的调查监测试点。在南渡江、昌化江和万泉河等重点流域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调查监测试点。在南渡江、昌化江和万泉河流域入海口以及西沙永兴岛海域开展海洋微塑料试点调查监测。在海口、三亚等地探索开展直饮水试点工程。二是重点种植养殖区方面。在种植密集区开展农药等内分泌干扰物的环境调查监测。研究探索在养殖密集区开展抗生素调查监测和治理试点。三是重点行业与工业园区方面。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调查监测试点以及治理试点工程。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实施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治理试点工程。(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9.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通过省重点研发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等科技项目,支持开展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治理技术研究。支持科研单位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开展新污染物监测方法、环境行为、生态和健康风险评估、管控技术以及绿色替代技术相关研究。成立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省级部门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测试实验室,开展实验室能力提升试点示范。鼓励海南省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开设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课程及研究方向,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务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专项小组统一领导的,以省生态环境厅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责任。2025年,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和执行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有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销售、使用、进出口和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执法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资金保障,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新污染物治理项目。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优先支持新污染物治理重点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推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谋划专项债券项目,用于新污染物绿色替代技术研发、治理工程等项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传解读与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低碳消费新理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