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应急规〔2022〕2号)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应急规〔202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22 10:28:53  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824
核心提示:为规范我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布单位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应急规〔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11-21 生效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总体要求

深圳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六类生产经营单位(详见第二部分)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八类生产经营单位(详见第三部分)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将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六类)

1.非煤矿山企业;

2.金属冶炼企业;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

4.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5.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6.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1.必备条件。熟悉所评审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工作特点,或者具备应急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并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无利害关系。

2.人数条件。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而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中型以上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3.资质条件。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7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三)评审流程和组织方式

1.评审准备。生产经营单位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并在评审前将应急预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等有关资料送达参加评审的专家。

2.要素评审。评审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通知明确的评审要点,判断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填写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3.现场核查。评审专家实地查看生产经营场所,核对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内容是否属实。专家应将核查情况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指导督促其完善有关内容。现场核查的情况应在评审书面纪要中体现。

4.会议评审。评审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其他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人在会上应当对风险辨识评估情况、应急资源调查情况、职责分工、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形成书面的评审纪要,并由参会者签名确认。

5.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有关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结论“不通过”的,经修订完善后应当组织相同的评审专家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直至评审结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

6.印发公布。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且后续完善工作完成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还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注重以下几个要点:

1.完整性。具备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中明确的各类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2.合理性。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实际相适应。

3.针对性。应急响应和处置的程序及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注意事项等内容,紧密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

4.可行性。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与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相适应,并切实可行。

5.衔接性。与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评审文件归档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评审资料进行留存,专项归档,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每页应有评审专家签名)。

2.评审书面会议纪要(含应急预案编制说明、评审专家资料)。

3.专家现场核查照片和评审会议照片。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八类)

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2.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4.非煤矿山企业;

5.金属冶炼企业;

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7.建筑施工企业;

8.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

(二)备案受理单位

1.应急管理部门。

(1)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2)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城市燃气,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外),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商贸行业(含商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2.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企业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3)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4)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5)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部门负责协调省政务数据服务部门,为负有应急预案备案职责的市级部门在省政务服务网开通账号并指导开展电子证照相关业务。

(三)备案申报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本通知所列的应评审的六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

3.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4.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1)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包括以下要素:危险危害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产生的直接后果及次生、衍生后果,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风险的类别及风险等级,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的措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计划建议。

(2)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应包括以下要素:本单位内部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功能完善程度、受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影响程度,单位外部(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应急资源需求单位内外部应急资源差距分析,应急资源补充建议。

(四)备案登记

1.备案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受理核对。备案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评审结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并应及时补充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备案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相关备案受理单位申报备案完成后,应将应急预案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石油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还应将应急预案抄送所经区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单位应将应急预案抄送所经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五)重新备案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上述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六)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本市行政机关受理业务范围的;

2.电子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3.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材料缺项、缺页、缺少签字盖章的;

4.评审书面纪要中的评审结论“不通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签名字迹潦草,无法辨识的。

特此通知。

附件:   名词解释.docx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90) 法规动态 (2755)
法规解读 (2655)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