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拟输华水产品评估审查程序

拟输华水产品评估审查程序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31 18:34:4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675
核心提示:拟输华水产品评估审查程序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0-31 生效日期 2022-10-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一是接受申请。拟出口国(地区)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总署提出对华出口水产品正式申请。海关总署遵照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的总体原则,根据出口国(地区)水生动物疫情状况和食品安全状况,决定是否启动准入程序。如启动,会向拟出口国(地区)提交相关水产品的风险评估问卷。

二是组织评估。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拟出口国(地区)官方提供的答卷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根据需要,商拟出口国(地区)同意,可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也可进行验证性考察,以确认相关信息和操作的真实性、一致性。

三是磋商检验检疫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就对华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卫生要求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备忘录或公告公布的检验检疫要求),确认输华产品兽医卫生证书内容和格式。

四是企业注册。在完成以上评估审查程序后,拟输华企业按照要求在海关总署进行注册,海关总署发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水产品名单》,同时拟出口国(地区)需向海关总署提供官方签字兽医官等信息。

五是进口商备案和检疫许可。中国进口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资格。如进口养殖产品,应申请从已准入国家(地区)的注册企业进口水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应进口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水产品。产品抵达中国口岸后,由中国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地区: 中国 
 标签: 评估 水产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