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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一利用排污许可平台报送自行监测信息的通知 (鲁环函〔202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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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08 13:25:29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我省排污许可与环境监测工作衔接,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传送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发布单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鲁环函〔2022〕104号
发布日期 2022-09-26 生效日期 2022-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我省排污许可与环境监测工作衔接,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传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排污单位责任意识。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各市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加强《条例》宣传力度,督促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二、转换公开方式,统一公开手工监测信息。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省所有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统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自行监测手工监测信息,“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系统”相关模块暂停使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帮扶指导。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排污单位上传自行监测信息工作的帮扶,指导辖区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公开方式的转换,确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完成率和发布率不低于90%。

联系人:姜绍堂,0531-51798316

谷树茂,0531-51798744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6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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