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优化兽用生物制品规格变更工作,现就兽用生物制品规格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已取得兽用灭活疫苗、卵黄抗体和体外诊断制品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企业,如需变更上述三种类型制品的产品规格或包装规格,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无需再申请新兽药变更注册,可依据原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关于“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品种编号未发生改变,仅规格发生改变的”变更程序和要求,通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申请变更规格信息。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9月19日
抄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