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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价监〔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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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06 07:51:56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726
核心提示:依法诚信经营,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用品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牟取非法利益,要有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为保障全体市民消费需求做出应有贡献,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价监〔2022〕34号
发布日期 2022-09-01 生效日期 2022-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落实好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广大经营者在疫情期间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用品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牟取非法利益,要有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为保障全体市民消费需求做出应有贡献,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凡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造成价格过快上涨的,都属于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三、广大经营者要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兼顾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四)销售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时突破日常利润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销售防疫用品时突破日常利润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四、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即日起实行。

2022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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