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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认定意见 (农办农〔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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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05 03:14:37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799
核心提示:标签标注“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上述农药范畴,不按照农药管理。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22〕15号
发布日期 2022-09-05 生效日期 2022-09-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据此,你厅函询的标签标注“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上述农药范畴,不按照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认定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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