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0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关于动物检疫方面的建议 (农办议〔2022〕125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0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关于动物检疫方面的建议 (农办议〔2022〕1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09 05:36:1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087
核心提示:在《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21年相继修订出台后,我部不断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屠宰厂(场)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完善官方兽医在屠宰检疫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进一步提升屠宰检疫工作效能。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22〕125号
发布日期 2022-08-09 生效日期 2022-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张凤英代表:

《动物防疫法》修订出台后,我部加快开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技术规程修订工作,推动完善动物检疫制度。一是在完善检疫申报制度方面,要求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我部规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不予受理检疫申报的几种情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官方兽医按程序实施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后,我们将抓紧修订有关动物检疫规程,进一步细化检疫申报材料要求。二是在完善协助检疫制度方面,落实《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明确由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明确出具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动物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在完善屠宰检疫管理制度方面,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建立的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法律依据、证明内容、出具主体均不相同,二者不能合并。在《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21年相继修订出台后,我部不断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屠宰厂(场)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完善官方兽医在屠宰检疫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进一步提升屠宰检疫工作效能。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2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