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助企纾困解难,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针对疫情对我区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决定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均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相关规定,对初次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予以告诫,指导办理信用修复,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也未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对于2021年度已经按时完成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有未按时完成年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