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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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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8 03:37:1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6
核心提示: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均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相关规定,对初次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予以告诫,指导办理信用修复,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7-27 生效日期 2022-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助企纾困解难,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针对疫情对我区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决定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均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相关规定,对初次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予以告诫,指导办理信用修复,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也未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对于2021年度已经按时完成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有未按时完成年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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