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8 15:37:1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38
核心提示: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均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相关规定,对初次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予以告诫,指导办理信用修复,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7-27 生效日期 2022-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助企纾困解难,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针对疫情对我区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决定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均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相关规定,对初次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予以告诫,指导办理信用修复,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也未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对于2021年度已经按时完成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有未按时完成年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