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市发〔2022〕3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市发〔2022〕3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08 15:23: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1124
核心提示: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坚持“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牧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原则,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依托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强化运营管理能力,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牧区延伸,为服务乡村产业、提高农牧民收入、保障农产品供应、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提供有力支撑。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市发〔2022〕329号
发布日期 2022-07-05 生效日期 2022-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区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2〕5号)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一、思路目标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坚持“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牧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原则,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依托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强化运营管理能力,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牧区延伸,为服务乡村产业、提高农牧民收入、保障农产品供应、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区域

综合考虑市场需求、产业布局和基础条件等因素,在全区39个旗县(市、区),重点围绕蔬菜、瓜果、马铃薯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集中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实施旗县名单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筛选确定五原县、杭锦后旗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实施旗县(以下简称“整县推进旗县”),推动率先基本形成产地冷链物流服务网络。

三、建设主体

依托旗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符合“四有”原则,即有合法合规经营资质、有强烈建设需求、有建设所需用地,有自筹配套建设资金。2021年已经承担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但未能完成清单任务的建设主体,或被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主体,今年不再申报本项目。

四、建设任务

(一)合理集中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支持建设主体在重点苏木乡镇和中心嘎查村,根据实际需要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各项目实施旗县要从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各类产地园区等聚集,不断提升设施综合利用效率。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产地重要流通节点,建设改造产地冷链集配中心。鼓励建设主体加大温度传感器、记录仪、无线射频识别电子标签等信息化设备的安装与应用力度。

1.通风贮藏库。在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贮藏窖窖口应安装保温门,并设置有环境监测控制系统,可根据窖内环境变化,自动开启通风设备。每吨果蔬建4m3通风贮藏库。

2.机械冷库。在果蔬及其他种植类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每吨果蔬建5m3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在葡萄、苹果、梨、甜瓜等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氧气、二氧化碳、乙烯等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每吨果蔬建5m3气调贮藏库。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输送存贮设备:带式输送设备、立体式货架、金属货架、仓储铁箱等。

商品化处理设备:电子台称、电子地磅等称量设备;清洗设备;分级设备;检测设备;包装设备等。

预冷设施设备:差压预冷、冷水预冷、真空预冷等设施设备。

其他设备: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自动信息采集设备等。

(二)深入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

整县推进旗县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设主体开展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同时,应统筹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因地制宜打造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服务网络。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合理布局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配套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创新产地冷链物流运营模式、培育农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增强产地仓储保鲜支撑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旗县依托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完善电商服务功能,建设农产品电商产业园。

(三)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牧区延伸

各盟市和项目实施旗县要结合实际,加强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与冷链集配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的有效衔接,推动构建功能衔接、上下贯通、集约高效的产地冷链物流体系。依托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鼓励引导邮政快递、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主体利用既有流通网络优势,整合资源、创新模式,优化田头集货、干支衔接运输和农村牧区快递配送,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服务网络。鼓励引导产地批发市场、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物流园、电商孵化园等产地园区,重点改造公共冷库设施条件,拓展冷链物流服务内容。鼓励冷链物流运营主体利用设施平台和渠道优势,提升品牌打造和孵化能力。

(四)开展冷藏保鲜实用技术和运营管理培训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实用技术和冷链物流运营管理培训内容已经纳入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支持范围。各级农牧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利用好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专家团队、行业协会等资源,通过线上教学、集中培训、现场参观、发放明白纸、建设样板库等方式,组织开展冷藏保鲜实用技术和运营管理培训,不断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使用效益。

五、补助标准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对2022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予以补助。补助采取“双限”: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对农牧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在操作方式上,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利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储备、申报、审核、补助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理。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实行建设预立项,项目实施结束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旗县农牧部门应通知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补助资格。

六、进度安排

(一)开展项目储备。盟市农牧部门要组织所辖旗县积极开展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建设主体通过“信息系统”提出储备申请,经旗县审核、盟市复核、自治区审定后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原则上未完成储备流程的项目,不能申报2022年项目。

(二)编制实施方案。各盟市、项目实施旗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建设需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与建设数量、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操作程序、进度安排、组织管理、投诉咨询方式等。设施建设数量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建设任务。旗县实施方案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备案,盟市实施方案于7月25日前报自治区农牧厅。

(三)开展申报审核。项目实施旗县农牧部门要及时发布实施方案、补助控制标准等重点信息,在申报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申报时间、方式内容、投诉咨询等相关事宜。建设主体自愿申报,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申请资料,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项目实施旗县农牧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批,重点审核主体资格、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申报信息。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项目,要及时向主体反馈原因。盟市农牧部门应监督指导审批工作。原则上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工作,8月20日前完成设施建设审批公示。项目建设和申报工作可同时开展。为确保项目进度目标的完成,10月1日还不能开工的项目,旗县农牧部门要及时调整更换,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确认。

(四)组织项目实施。旗县农牧部门组织建设主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建设主体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自主开展设施建设,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设施建设(包括建前、建中、建后过程中同一地点同一角度的照片存档)、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原则上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盟市农牧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旗县保质保量完成设施建设任务,对于落实不力或确实无法实施的旗县,应及时作出调整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五)严格竣工验收。按照旗县验收、盟市抽查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建设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真实、详细的佐证材料。旗县农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工作组,开展现场验收,填写《2022年内蒙古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表》(验收表和建议验收清单详见附件3、附件4)。有条件的旗县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验收。《验收表》一式三份,旗县农牧部门和建设主体各保留一份,另一份报盟市农牧部门。完成验收后,旗县农牧部门应对项目建档立册。盟市有关部门应对辖区内不低于5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并将抽查报告和辖区内全部设施的《验收表》电子版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对因当年办理手续时间紧张或受疫情等影响未及时完工的2021年度项目,应于2022年6月底完成建设和验收。

(六)及时兑付补贴。项目实施旗县农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向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予以公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并在项目区域张贴图示,明确操作规程、安全事项等内容。

(七)总结评价。2022年12月20日前,各盟市向自治区农牧厅报送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整县推进旗县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作为附件单列)。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要做好2021年度整县推进试点旗县绩效评价工作,持续提升整县推进建设水平。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定期对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各盟市要建立农牧、财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合理测算资金规模,审核旗县工作方案,对实施旗县进行督促、指导、验收抽查及绩效管理。项目实施旗县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成立由旗县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做好项目储备审核、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培训指导、补助发放等工作,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要始终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时效、求好不求快的原则,扎实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引导主体不断提高设施综合使用效率,防止大面积闲置或废弃。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盟市及项目实施旗县要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项目予以支持。切实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农村牧区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开展设施建设。鼓励与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建设和运营合作,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31个国家级脱贫旗县可充分用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三)创新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主动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协调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信贷支持范围。依托“信息系统”信贷直通车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帮助对接金融服务。推动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建设主体实行“应担尽担”。

(四)严格风险防控。各盟市和项目实施旗县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核验程序,确保设施质量,做到100%现场验收,严禁走过场或通过视频、照片等形式开展验收。强化建后管护,探索有效运营模式,发挥项目长期效益。提升设施安全应急管理能力,指导建设主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盟市要全面梳理2021年度补贴兑付情况,督促项目实施旗县尽快完成兑付,并于6月27日前上报清理执行情况。

(五)加强示范宣传。各盟市及项目实施旗县要加强农产品冷藏保鲜实用技术标准、材料装备等试验示范推广,鼓励建设主体采用绿色低碳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探索产地农产品流通数据的信息化采集方式。加快总结经验做法,强化宣传引导,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有关盟市应于12月20日前至少报送三个项目建设典型做法或成效的典型案例,整县推进旗县需报送在多方投入、可持续运营、联合协作、成网配套、服务网络等方面的创新做法。

(六)强化信息调度。项目采取月调度和临时调度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和掌握各盟市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通报。各盟市农牧部门要认真、全面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报送。同时,加强数据采集,组织建设主体及时报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运行和市场流通等信息,推动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设施资源利用率,为宏观决策分析和应急保障提供支持。

   附件1:2022年内蒙古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 实施旗县(市、区)名单.wps

   附件2:2022年内蒙古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参考标准.wps

   附件3:2022年内蒙古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表.wps

   附件5:2022年XX盟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wps

   附件4:2022年内蒙古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建议验收清单.wps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7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