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沪农委〔2022〕120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沪农委〔2022〕1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08 03:35:58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76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动物防疫工作转型升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2〕120号
发布日期 2022-07-08 生效日期 2022-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动物防疫工作转型升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种畜禽场、奶牛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净化对象,以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为净化重点,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先易后难分类施策、点面结合统筹推进”的净化原则,按照“引导支持、以点带面、示范创建、逐步推开、动态管理”的净化策略,同时结合奶牛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区域净化示范区建设,以及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等工作,力争在2025年底前,在本市建成一批高水平的动物疫病净化场,促进动物防疫由重点控制向全面净化转变,助推本市畜禽种业振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牧产业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净化病种。种畜禽场净化病种: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门氏菌病等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奶牛场净化病种: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净化病种: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

(二)确定净化目标。到2025年底,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中,50%的场通过国家级或市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100%的种畜禽场和奶牛场通过国家级或市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从2022年起,各年度净化场建成比例原则上依次为任务总量的20%、30%、30%、20%。奶牛场至少完成布鲁氏菌病和牛结核病的净化,其他场至少完成一个病种的净化。鼓励有条件的区和场提前超额完成净化任务。

(三)完善净化技术和模式。根据区域实际、生产情况、疫病特点、流行状况,集成应用免疫、监测、检疫、隔离、消毒、淘汰、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技术措施,鼓励支持企业探索开展垂直净化和水平净化、免疫净化和非免疫净化、单病种净化和多病种协同净化等多种净化模式,培育一批先进典型净化场,实现人病兽防、源头防控。

(四)开展净化指导和评估。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净化场创建、申报、评估,积极宣传净化工作的典型标杆和经验成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养殖场制定疫病净化“一场一策”“一病一策”和净化维持方案,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并参与评估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全面负责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负责全市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督查、考核,确保净化工作推进速度和质量;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场市级评估,对通过评估的养殖场授予“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场(净化病种)”称号,并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净化工作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组织做好辖区内净化各项工作,组织做好市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区级预审工作。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净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布净化评估技术规范、评估管理指南和市级评估安排;做好净化技术、净化模式、净化评估等相关技术支撑和指导培训工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日常监测和区级评估,指导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和不同疫病、不同净化阶段,精准落实各项净化措施。

(三)农业农村执法机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做好全市动物疫病净化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执法大队负责防疫条件审查监管、动物引种隔离、调运检疫审批、染疫动物处置和无害化处理等监督执法工作。

(四)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病死动物及风险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防病原扩散。

四、保障措施

(一) 组织保障。市农业农村委成立由分管主任任组长的全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全市动物疫病净化专家小组。区农业农村委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政策保障。在申报市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专项、创建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建设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国家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等工作中,优先考虑通过动物疫病净化评估的养殖场。把动物疫病净化成效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区根据实际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补助,对通过评估的场实施以奖代补等政策。

(三) 经费保障。要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将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统筹运用好中央和市级安排的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加大对疫病净化工作的支持力度。

(四) 技术保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聚焦本市动物疫病净化的关键问题和技术瓶颈,牵头开展研究攻关、培训指导、队伍建设、集成应用、示范推广等技术性工作,不断提高净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上海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名单

2.区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计划表
   附件链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