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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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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05 03:57:30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04
核心提示: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规范20220008号
发布日期 2022-06-21 生效日期 2022-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6-30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

现将《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附件: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doc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明确如下: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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