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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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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21 05:03:08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40
核心提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处理相关企业和产品、暂停产品销售以及吊销经营许可等重要监管信息通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对通报或者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反馈结果。
发布单位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5-31 生效日期 2022-05-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联动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广函字〔2022〕56号)》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甘市监发〔2020〕260号)》精神,在征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制定了《甘肃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协调联动机制》,现将《甘肃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协调联动机制》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协调联动机制》

甘肃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5月26日

甘肃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协调联动机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联动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广函字〔2022〕56号)》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甘市监发〔2020〕260号)》精神,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信息沟通通报机制。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处理相关企业和产品、暂停产品销售以及吊销经营许可等重要监管信息通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对通报或者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反馈结果。

第三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刑事追责、公益诉讼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监督的有效衔接,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

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办案力度;各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考核评价各地广告整治工作,对地方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和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第五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工作会商研究机制。

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他部门提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解监管难题,研究制定标本兼治措施,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广告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广告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违法广告案件曝光机制。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应适时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办理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社会影响较大的虚假违法广告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有力震慑广告违法行为,不断净化我省广告市场环境。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应探索建立大案要案挂牌督办机制。

对于上级交办或者监测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探索实施联席会议统一挂牌督办,牵头单位要及时成立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的专案组,共同分析研判、对案件进行依法依规从速处理,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案件查处进展等情况。

第八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监督指导本系统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共同加大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力度。

第九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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