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22年)
序号 | 执法决定名称 |
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决定 | |
1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2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3 | 排污许可 |
4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6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
7 |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
8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9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
10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11 | 辐射安全许可 |
12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13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二、以下行政处罚事项中的重大处罚决定 | |
14 | 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15 |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以及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16 | 违反规定,个人或者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处罚 |
17 |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的处罚 |
18 |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
19 | 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
20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
21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22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23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 |
24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或放射性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25 | 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26 | 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或者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
27 |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
28 | 下级应处罚而不处罚的省级可以直接处罚 |
29 | 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
30 | 环评文本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
31 |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
32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
33 |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罚 |
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
34 | 放射性污染和废物代处理或者代退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