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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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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13 09:28:35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97
核心提示:近期,我省大部分地区特别是湘中以北地区已经出现大到暴雨,未来一段时间我省大部分地区将进入主汛期,也是动物疫病易发期。结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汛期动物防疫“十要十不要”》(见附件),现就做好我省汛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6-10 生效日期 2022-06-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近期,我省大部分地区特别是湘中以北地区已经出现大到暴雨,未来一段时间我省大部分地区将进入主汛期,也是动物疫病易发期。结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汛期动物防疫“十要十不要”》(见附件),现就做好我省汛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雨水洪水是动物病原传播的重要媒介,动物病原容易随着雨水洪水扩散传播。6—8月,历来是我省的主汛期,也是动物疫病的易发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针对汛期动物疫病传播发生的新特点,牢固树立“雨情伴随疫情、汛期就是疫期、防汛必须防疫、抗灾必须抗疫”的思想,认真分析汛期动物疫情形势,切实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因汛期雨季出现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反弹,坚决防止因汛期雨季出现区域性常规性动物疾病流行。

二、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加固畜禽舍,防止倒塌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对畜禽栏舍、围墙、粪污处理场及水管电线等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与更新,做到不漏电、不漏雨、不积水。检修排水管道等排涝设施,场内做到雨污分流。要加大养殖场外围巡查,对雨水腐蚀和损坏的墙体及时修复,防止鼠、蛇进入。加强畜禽饲养管理,避免使用受污染的地表水和浅井水,避免使用发毒变质饲料,防止发生中毒性疾病、细菌性疫病。要指导养殖场降低人员和物品流动频率,尽量不出场、不进场,减少与外界车辆、人员、物品接触,降低病毒传入畜禽养殖场的风险。畜禽引种,必须符合引种检疫、隔离观察、落地监管、生猪“点对点”调运、指定通道等管理规定。要督促养殖企业完善停电、停水、洪涝等应急措施,对于存在洪水威胁的畜禽养殖场,提前转移畜禽。对受灾养殖场,要指导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防疫、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三、强化养殖环境消毒灭源。各地要结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安排,做好动物疫苗、消毒药品、防护服等应急物资储备。要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屠宰、交易、无害化处理、诊疗机构等重点场所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完善清洗消毒设施,健全清洗消毒工作制度,落实清洗消毒措施。要充分利用洗消通道,对进入畜禽养殖场、驶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车辆,严格清洗消毒,有条件的要进行烘干处理。要指导受灾场户对场地、栏舍等内外环境进行排水、清扫和消毒,增加消毒次数、消毒药使用浓度,做好畜禽饮水消毒等措施,做到消毒彻底、不留死角。

四、加大疫情监测排查。各地要加大汛期动物疫病监测排查频率,切实落实非洲猪瘟入场监测和畜禽流行病学调查监测计划。对受灾地区,应组织人员对规模猪场、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排查监测,一旦发现监测阳性或重大动物疫情,按程序立即报告,果断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要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特点,统筹做好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等疫病免疫,对抗体水平不合格、超过保护期和新补栏的畜禽及时补免;不要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疫苗免疫,尤其是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完善兽医实验室,自主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排查和免疫抗体效果评价,构建保护有力的生物安全屏障。

五、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格规范畜禽调运监管,严厉打击生猪等畜禽违规调运行为,防止违规调运引发疫情。巩固屠宰环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持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贩运屠宰和销售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辖区内的河流、湖泊等水网区域以及道路沿线、养殖场周边等重点区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病死畜禽,立即打捞,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随意丢弃污染水体和公共环境,防止因病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及时、不规范造成疫情扩散蔓延。

附件: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汛期动物防疫“十要十不要”〉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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