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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川办发〔20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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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08 17:46:36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5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22〕49号
发布日期 2022-06-08 生效日期 2022-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承接中央层面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梳理我省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编制公布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乡镇、街道实施事项纳入县级目录),实现运行实施规范化。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厘清监管责任,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实现事项清单一致、实施要件统一、办事指南同源。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管理。建立由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示例见四川人民政府网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栏https://www.sc.gov.cn/10462/c100365/fgf.shtml)构成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体系。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构成。将清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颗粒化”分解到最小单元,梳理事项运行流程图,并逐环节确定基本要素,形成事项运行图谱。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事项运行实际,全面梳理与办理事项有关的要素,形成实施要素一览表。通过“一单一图一表”,详尽直观展示并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推进许可实施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二)落实清单编制责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清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结合我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本),全面承接中央层面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梳理我省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省直各部门、中央在川机构负责省本级(含已下放或委托事项)及与市县乡共同实施事项的梳理编制和规范,形成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指导市县对本行业系统内由上级设定、市县乡具体实施及上级下放(委托)实施的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形成通用标准。省政府办公厅在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川机构实施清单基础上,结合市(州)依法依规自行设立事项,审核发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组织承接上级设定、本地实施事项,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上级下放或委托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对本级与下级共同实施、本级单独实施的事项梳理形成事项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逐一进行审核规范。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含上级下放或委托)的事项,由县级负责梳理编制并纳入县级清单。各市(州)、县(市、区)“一单一图一表”需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体系见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编制责任分工见附件2)。

(三)明确清单范围内容。各级政府审定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要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对照国家清单,我省正在实施的许可事项中有遗漏的要及时增补;因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等因素未实施的,要结合实际逐一研究确认说明;常年未实施但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停止实施的,应一并编入清单;超范围的要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过渡方案,确保不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待过渡期满后改变事项性质或取消。各地各部门(单位)梳理编制事项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过程中,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确保分列子项、主要实施要素等上下一致。

(四)规范事项运行实施。梳理事项运行图谱和实施要素一览表,要在分列子项上下一致基础上,根据新办、变更、延续、注销等不同情形确定业务办理项,确有必要的可进一步细分为情形项,但变更和注销依法不需要办理审批的,不得变更为业务办理项。要按“最小单元”的业务办理项或情形项梳理再造流程,逐项、逐环节明确依据的具体条款、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同步明确事项网办深度,形成统一实施规范,实现服务流程“一图尽知”。依照“一单一图一表”制定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依托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精简行政审批组,对全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拟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六)加强清单应用实施。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七)梳理压减申请材料。根据事项运行图谱全面梳理压减事项办理所需材料,明确所需材料可否免提交或容缺受理,相关证明及事项办理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编制发布依法应当保留及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采取告知承诺的事项,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涉外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要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承诺方式和监管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推动审管有序衔接。在梳理行政许可事项运行的同时,逐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事项及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责任“一表尽览”。在监管主体上,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的市(州)和县(市、区),要同步逐项明确审管衔接办法;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监管措施上,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九)加快线上线下融合。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办事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结合全省“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各地各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及管理系统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三、工作要求

(一)按时完成清单编制。2022年6月底前编制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各市(州)、县(市、区)于11月底前编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川机构于5月30日前将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报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将本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于5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梳理形成实施规范。在梳理行政许可事项主项的同时,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川机构要加强上下沟通衔接,按“最小单元”业务办理项或情形项梳理形成事项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于7月3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事项梳理,同步对上级设定本级实施和本级自行设定事项进行规范。各市(州)事项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上报送资料均需纸质版及光盘刻录电子版各1份,联系人:王翔祥,联系电话:028-86605922。

(三)强化经验总结和监督问责。梳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工作,纳入2022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体系。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及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对实施清单管理、改革创新许可实施方式、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5日

 

   川办发49号附件

 

 地区: 四川 
 标签: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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