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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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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16 14:24:1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092
核心提示: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2)予以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发布日期 2022-05-16 生效日期 2022-05-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修订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0号)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2)予以公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办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2020年第76号第132号2021年第42号和第102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附1和第214号附件附1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3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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