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18 04:19:28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926
核心提示: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发布日期 2020-06-18 生效日期 2020-06-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5-16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政策解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89)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