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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环规范〔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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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10 04:51:3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192
核心提示: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从优等到劣等依次为: 环保诚信企业:合计扣减分值≤5分; 环保良好企业:5分<合计扣减分值≤35分; 环保警示企业:35分<合计扣减分值≤60分; 环保不良企业:合计扣减分值>60分。 合计扣减分值为运维企业所有加分、扣分之和。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桂环规范〔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4-20 生效日期 2022-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维护工作(以下简称运维工作),推进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维护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运维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运维市场健康发展,助力我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的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更新纳入评价的运维企业名录,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三条 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依托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考核。运维企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的,应主动在平台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运维企业未在平台登记基本信息或未及时录入运维工作情况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平台录入掌握的运维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直接进行评价。

注销或不再从事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的纳入评价范围的运维企业,可以申请退出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证明材料,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准予退出;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不予退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运维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运维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是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勘察、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记录的,运维企业在运维工作中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以及其所运维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承诺等情况。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安装在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现场,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

第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制定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维护平台运维评价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开展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负责通知辖区运维企业在平台登记基本信息,以及在平台录入辖区运维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

第六条 纳入评价范围的运维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资料,以及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鼓励纳入评价范围的运维企业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及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相关责任,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运维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在其任期内有效。运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重新签署承诺书。

第八条 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累计记分制。评价周期为每季度1次,考核运维企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所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运维企业初始分值为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从优等到劣等依次为:

环保诚信企业:合计扣减分值≤5分;

环保良好企业:5分<合计扣减分值≤35分;

环保警示企业:35分<合计扣减分值≤60分;

环保不良企业:合计扣减分值>60分。

合计扣减分值为运维企业所有加分、扣分之和。

第十条 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等级的,季度信用等级根据考核情况即时调整;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等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的“环保不良企业”继续参与考核评分,但信用等级保持不变,除获得“举报”加分项外,其信用等级待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评定。

在“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运维企业被扣分的,每累计扣10分,“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再延长1个月;运维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自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

第十一条本办法评价标准“信用承诺”评价指标加分信息长期有效,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之日起计算。

运维企业被列入“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后,该加分信息自动失效。“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后,运维企业重新签署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加分;两次(含)以上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运维企业再次签署的,不再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评价标准 “表彰”、“举报”评价指标加分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其中“表彰”加分信息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彰之日起计算;“举报”加分信息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被举报企业下达执法文书之日起计算。

信用等级为“环保不良企业”的运维企业获得“举报”加分项时,“环保不良企业”信用有效期直接终止,运维企业信用等级由加分后的分数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评价标准“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加分信息,根据每次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考核结果即时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评分标准“非现场监管”类别扣分信息以及“现场监管”类别中“比对监测情况”扣分信息,根据平台统计后动态评分。

第十五条“现场监管”类别中除“比对监测情况”外的扣分信息,以及“监管评价”类别扣分信息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现问题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动消除该项扣分值。

第十六条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发布。

拟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运维企业,在公示同时应告知该企业。

运维企业和社会公众可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查阅运维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运维企业对其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格式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运维企业依法依规整改运维问题后,可在扣分信息的有效期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

(二)相关运维问题整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报告、整改前后照片、比对监测报告等);

(三)拟修复扣分信息的监测点位所在的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信用修复申请时限要求与申请时运维企业所处的信用等级挂钩。其中,信用等级为“环保诚信企业”的运维企业可于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提出,信用等级为“环保良好企业”的运维企业可于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后提出,信用等级为“环保警示企业”的运维企业可于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180个自然日后提出,信用等级为“环保不良企业”的运维企业不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运维企业修复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下列信用修复条件的,同意其信用修复:

(一)运维问题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被扣分的监测点位自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至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产生新的扣分信息。

运维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同意其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运维企业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申请事项的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30个工作日的复核期。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对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环保诚信企业”等级的运维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运维企业所运维的自动监测设备的飞行抽检比对监测频次;

(二)参加政府部门组织评优评先活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支持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等级的运维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增加运维企业所运维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检查、抽查和比对监测频次;

(二)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不支持其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信息推送至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zip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送达地址确认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复核申请书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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