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2号)有关要求部署,做好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布工作,我们起草了《湖北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从多个方面强调了诚信、公信力和信用建设的重要性。《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情况分类予以公布”,对公布企业合同信用状况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也将开展第十六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布工作作为我省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二、《暂行办法》制订和征求意见情况
《暂行办法》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历时3个多月完成起草工作,考虑到疫情因素,我们主要采取网上交流、电话沟通等方法博采众长。先后联系听取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意见;联系学习浙江、上海、广东、四川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先进做法经验,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月下旬,经领导同意,公开向社会公众、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历时1个月。收集吸纳社会公众和各地意见建议50余条。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我们组织了专家论证,提交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和廉洁性审查以及公平竞争审查。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公布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暂行办法》,对全省开展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公布活动从申报条件和标准、公布、退出程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暂行办法》分为5章27条。第一章(1-4条)是总则部分,主要对适用范围、公布形式与方式上进行规范;明确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省、市二级公布,省级实行两年集中公布一次。第二章(5-7条)明确申报条件和标准,主要对申报相关标准和条件进行了罗列性表述。第三章(8-15条)是申请和公布,对申请公布及其流程进行明确,力争流程简洁清晰。规定公布活动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公布活动所需列入财政预算。第四章(16-25条)是使用和管理,对公布结果使用管理进行明确。在退出机制上,第20条列举了5种应当撤销的情形,符合其中之一的,已公布企业就应当从公布名单中撤销并向社会公告。第五章(26-27条)附则部分,规定了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