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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粮规〔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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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20 05:10:26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054
核心提示: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含)以上或者罐容100吨(含)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发布单位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冀粮规〔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4-15 生效日期 2022-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4-30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管理,加强粮油仓储设施保护,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结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局对《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冀粮规〔2017〕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2022年4月13日第10次局党组会议(扩大)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14日

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粮油仓储单位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含)以上或者罐容100吨(含)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及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有多个库点的,由该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库点的,应分别向库点所在地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地没有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由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具体负责该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仓储设施、设备的性能、类型、数量应满足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基本要求,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拥有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在其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明示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第八条  未经国家或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新设立的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或“省级储备粮”字样。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粮油仓储单位在提交上述相关材料时,应同时出示原件,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负责备案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不得要求提供其他与备案无关的材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应予保密。

第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自接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自接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统一备案编号的《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当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一)单位名称、场地、法定代表人;

(二)库点的仓(罐)容规模;

(三)库点资产的所有权;

(四)被行政征收、征用;

(五)拆迁、改变用途;

(六)出租、出借;

(七)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第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档案,一户一档。

第十四条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备案办理情况报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备案办理情况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依法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举报投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情况及时登记、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原《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冀粮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pdf

1.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式样)

2.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汇总表

3.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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