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14 16:25:45  来源: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956
核心提示:到2025年底,全市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不断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作业环境显著改善,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达到国家和省、市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发布单位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4-13 生效日期 2022-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局、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所:

为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职健函〔2022〕2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自2022年4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4月13日

(联系人:李筱梅,联系电话:87607050)

广州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职健函〔2022〕2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决定自2022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有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我市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以金属制品加工(含船舶修造、汽车制造)、电子制造、有机溶剂使用、铅蓄电池制造、陶瓷制造、石材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使用、金属冶炼、非煤矿山等10类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纳入治理范围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主要如下:

1.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全市11个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存在粉尘、化学毒物职业病危害因素且风险分类严重的1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纳入治理范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不断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作业环境显著改善,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达到国家和省、市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治理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劳动者防噪声耳塞或耳罩正确佩戴率达到80%以上。

——全市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显著增强。积极探索制定一批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模块或方案,力争形成地方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大力强化全市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强职业健康业务培训,基层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支持和鼓励治理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和“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评选,治理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显著提高。

——全市职业健康监管格局趋于完善。建立市、区和镇街三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推进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探索建立互联网+监督执法、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监管模式。

——全市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发挥市职业病防治院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对各区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业务督导,夯实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专用设备配备,充分提升区疾控中心在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4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全国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工业企业,应纳入治理企业清单。

①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的工业企业。

②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

③2021年以来新发确诊职业病的工业企业。

④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严重”类别行业的工业企业。

⑤2019年以来受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以及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建立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粤卫职健函〔2019〕4号)要求,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的工业企业。

(2)工作场所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甲醇、乙酸甲酯等高毒、高致病性化学品或矽尘,且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或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标的1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纳入治理企业清单。

2022年度,全市治理企业范围主要为符合③④⑤情形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工业企业。2023年至2025年期间的治理企业范围将涵盖上述所有工业企业。在此基础上,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职业病危害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扩大治理范围。请各区按照附件1格式将治理企业清单于2022年7月15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委。

2、制定治理方案。考虑到区域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区结合辖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区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确保专项治理年度有方案、治理有目标。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纳入范围的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部分行业参照附件2),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重点开展对超标岗位涉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综合效果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不超标的治理企业直接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持续提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开展督促指导。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治理企业的技术指导,支持区级疾控中心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同时对治理企业提供职业病危害工程治理、技术咨询、委托管理等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力量,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原则上每个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导,对本次专项整治重点行业治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市卫生监督所结合本轮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全市监督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区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组织对各区专项治理,联合市职业病防治院开展重点行业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抽检,重点了解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现状,将治理情况纳入各区职业健康工作定期评价,并将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职业病防治院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安排职业卫生专家对口联系各区,并将各区对应专家名单公布相关单位,加强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工作指导。

3、做好年度总结。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年度治理工作,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年度治理企业基本情况(附件1,备注:如后续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实现相关统计功能,则不用报送本附件)、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我委对每年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和通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请于2025年11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书面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各区于2025年11月底前将评估总结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要提高站位,强化认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做到主要负责人加强统筹、分管负责人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辖区相关监管执法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治理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学懂、弄通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市职防院要适时组织开展卫生工程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基层特别是镇街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二)强化源头治理。各区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狠抓源头治理。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帮扶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强化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

(四)强化技术支撑。各区要加大投入,支持引导区级疾控中心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尽快补齐短板,完善我市技术支撑体系。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各区疾控中心在专项治理的方案制定、摸底调查、治理整改、抽查评估等各阶段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危害治理的技术帮扶指导。

(五)强化监督执法。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紧扣治理重点深入开展监督执法工作,以本轮治理工作为契机,压实镇街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完善全市职业卫生综合监管格局。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并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管理。对监督检查企业过程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跟进、倒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严格规范和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六)强化宣传教育。各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依规从工伤保险基金安排工伤预防费用于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等工作。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工业企业,要强化监督执法,公开曝光,发挥典型案件“查处一宗、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良好局面,促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请点击下载附件:

   1.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2.部分行业职业病危害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