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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检查工作指引》和《国有粮食企业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鄂市监量函〔20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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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06 09:15:15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4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纪委监委工作部署,切实规范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国有粮食企业主体责任,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省局研究制定了《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检查工作指引》和《国有粮食企业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市监量函〔2022〕47号
发布日期 2022-04-03 生效日期 2022-04-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纪委监委工作部署,切实规范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国有粮食企业主体责任,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省局研究制定了《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检查工作指引》和《国有粮食企业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检查工作指引

为认真履行计量监管职能,规范对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水平和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收购过程中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有关案件,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二、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一)计量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二)粮食法律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三、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的主要种类

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粮食收购用的“非自动衡器”(用于粮食称重)、“谷物水分测定仪”(用于谷物水分测量)和“谷物容重器”(用于谷物收购时定等定价)为强制管理计量器具。以上三种计量器具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粮食收购单位在用的其他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可以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其他具备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计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一)是否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经营者是否配备了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粮食称重、粮食定级等设备),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是否满足经营活动要求。

(二)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非自动衡器、谷物水分测定仪和谷物容重器等在用计量器具是否通过型式批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登记造册并备案。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过了计量检定或校准,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等。

(三)是否存在计量违法行为。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经营者在收购和销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短斤少两、伪造数据、故意改造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坑害粮农的违法行为。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计量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培训,保障检查工作实施。要加强与粮食主管部门沟通,了解掌握本辖区粮食市场经营者的具体情况。要合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联合监管等措施,确保对相关企业的检查覆盖。在粮食收购等重要时间节点,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本工作指引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方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创新检查的具体方法,提高检查工作水平和效率。对于其他涉粮领域在用计量器具的检查,可参照本工作指引进行。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粮食流通市场秩序计量监督检查记录表(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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