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省商务厅重新修订并印发了《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商发〔2022〕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和《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商发〔2022〕3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现对两件规范性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执法实际和制订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机构改革后有关监管职责的变化,同时鉴于原《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2022年3月24日实施期满等情况,启动了对原《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为高质量起草《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我厅全面梳理近年来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学习借鉴省直有关部门和外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经验做法,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发16市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采纳修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了《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修订内容
(一)《裁量基准》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增加事项。根据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增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类”类别和1项行政处罚事项(第59项);根据新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增加“汽车销售管理类”类别和15项(第60-74项)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新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类”类别和15项(第75项-89项)行政处罚事项。
二是删减事项。根据部门职能调整,删除第十二类“典当管理类”类别和6项行政处罚事项(原第40-45项)。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删除第八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类别和1项行政处罚事项(原第17项)。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删除第十八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类”类别和5项行政处罚事项(原67-71项)。
三是修改事项。根据近年来行政执法实际,对部分处罚标准进一步完善,使裁量基准符合行政处罚实际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适用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主要在《适用规则》中增加了“从一重处断”原则、“责令改正”原则、“违法所得处理”原则,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修改,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