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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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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01 11:39:50  来源:交通运输部  浏览次数:538
核心提示:强化重点货运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强化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监管,强化重型货车本质安全管理,强化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强化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安全监管,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应用,强化重点货运车辆运行风险处置,强化道路货运安全监管协同治理,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强化典型事故安全警示教育。
发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4-01 生效日期 2022-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有关部署安排,聚焦关键环节,紧盯突出问题,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重点货运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较差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拥有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重型货车营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深入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确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安全考核并合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是否一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是否落实封闭等管理要求。

二、强化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监管

针对道路货运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实操能力不强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监管,严格审查从业资格证件,确保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取得类别为“剧毒化学品运输” 或“爆炸品运输”的从业资格证。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驾驶员是否熟悉所承运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掌握罐体设备及应急防护器材使用方法。同时,要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1〕679号)普及应用工作,强化重型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防御性驾驶和应急驾驶培训,切实提升驾驶员对恶劣天气、车辆爆胎、路面湿滑、制动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重型货车本质安全管理

针对江苏盐城“4?4”、青海海北“3?11”事故暴露出的轮胎脱落、制动失效等车辆技术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重型货车安全技术管理,全面落实《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有关要求,严格核查重型货车相关参数配置,从严把好车辆入口关,严防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同时,要督促重型货车营运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制度,规范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车辆转向、制动、轮胎等关键部件齐全有效、状况良好,严防车辆“带病”运行。

四、强化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

针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壁厚不达标、关键安全附件缺失、“大罐小标”、跑冒滴漏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交运发〔2021〕35号)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常压罐车治理工作。为常压罐车配发或换发《道路运输证》时,要严格核验罐体检验机构是否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379号)范围。同时,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要求委托开展常压罐车罐体检验,不得以车辆不到场检验、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方式违规获取罐体检验报告。发现检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安全监管

针对非法托运、违规充装危险货物等行为导致的安全风险传导至运输环节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推动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托运清单、妥善包装以及充装(装载)环节“五必查”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托运、充装或者装载;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包装容器损坏或者泄露、罐体关闭装置未处于关闭状态的,不得交付运输。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涉嫌未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及时抄告应急管理部门。

六、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应用

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应用不广泛、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531号)要求,加快完善省级电子运单系统功能,深入推进运单电子化。要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电子运单系统信息接入省级路网运行监测平台,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记录提供给电子运单系统,促进运单数据质量提升。同时,要指导辖区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纳入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进一步提升电子运单覆盖率。

七、强化重点货运车辆运行风险处置

针对货车行驶过程中超速、疲劳驾驶多发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与道路客运车辆发生碰撞加剧事故危害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确保功能良好、实时在线、使用正常;足额配备动态监控人员,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管理,实时掌握车辆位置及运行状况,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进行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重型货车营运企业的定向辅导,指导企业督促驾驶员在行车时,尽量避让道路客运车辆;在长陡下坡路段如遇制动失效,及时使用紧急避险车道。

八、强化道路货运安全监管协同治理

针对部门协同不紧密、数据共享不畅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20〕116号)要求,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部门间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电子运单、卫星定位等监管信息,强化信息交叉比对。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快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结合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受理、部门抄告、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以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电石、硝酸铵等危险货物为重点,强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货运场站、港口堆场等关键区域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道路运输单证、运输工具合格证和货物包装标志等手段,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运输行为,严防危险品谎报、瞒报、匿报。

九、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

针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置不及时、引发二次灾害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 911),健全完善与运输危险货物特性相匹配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随车配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及与所载货物特性相匹配的应急防护设备;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要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企业报告,积极配合专业机构进行救援处置。

十、强化典型事故安全警示教育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浙江温岭“6?13”、河北浮图峪隧道“5?23”等重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以及“9?6”黎湛线X9547次列车火灾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暴露出的非法托运、违法运输、违规包装、车辆超速等突出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典型事故安全警示教育。督促指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认真汲取教训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认真查摆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于2022年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省份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部(运输服务司)。

联系方式:010-65293433、65292764(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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