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以来,远洋渔业规范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为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推动解决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稳定远洋渔业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十四五”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维护我负责任大国形象,我部决定2022年开展远洋渔业“监管提升年”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突出关键领域、聚焦重点问题、紧盯薄弱环节,强化规范管理,提高履约能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远洋渔业发展质量。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远洋渔业“监管提升年”行动,强化监管、完善机制、提升素质,推进渔船监控等难点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船员管理等重点环节明显改善、重点领域敏感海域监管切实加强,推动远洋渔业综合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促进远洋渔业企业合规履约生产,保障远洋渔业生产秩序总体稳定,实现“管理出效益、规范提质量”,提高行业素质,提升质量效益。
三、行动任务
围绕“渔船、企业、船员”三大主体,统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支撑单位等各方力量,实施五大专项行动。
(一)公海渔船履约提升行动
严格落实区域渔业组织养护管理措施,积极履行国际勤勉义务。重点针对远洋渔船集中作业、尚无区域渔业组织管理的公海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远洋渔船履约监管措施。稳步实施公海鱿钓渔船总量控制,合理优化作业渔场布局,规范鱿钓渔船生产作业秩序,促进公海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研究开展北印度洋公海自主休渔,科学养护印度洋中上层渔业资源,加强印度洋北部作业渔船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鱼活动。继续实施公海转载管理,根据疫情情况适时派遣转载观察员随船监督,积极推进运输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有效实施公海转载管理。
(二)过洋性渔船合规提升行动
根据有关入渔国要求,落实双方渔业管理规定,重点针对过洋性渔船监控及安保等方面强化监管。加强过洋性渔船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船长第一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加强重点区域安保防范,因地制宜推进随船安保,做好应急值守,严防发生涉外安全事件。加大双边沟通与合作力度,逐步建立双边协调机制,依法维护合法渔船权益,共同打击非法捕鱼活动。鼓励远洋渔业企业更多融入当地社会,带动入渔国经济发展与就业增收。
(三)远洋渔业企业规范经营提升行动
深入实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将履约评估结果作为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的主要依据,通过正向激励、反向倒逼,促进企业合规履约生产。推进完善远洋渔业企业规范治理,支持远洋渔业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船东”变“股东”,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鼓励兼并重组,促进企业做优做强,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四)远洋渔业船员权益维护提升行动
推进远洋渔业船员规范使用管理,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加大协调力度,压实属地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妥善解决船员使用有关问题。稳步推进外籍船员规范使用和管理,保障外籍船员合理待遇及工作条件。
(五)远洋渔业综合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升级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完善船位监测数据采集及统计、重点区域监控、越界提醒、船位重叠报警等功能,强化船位及捕捞行为监测,开展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配备情况核查,加强自主卫星定位系统研究应用。推进远洋渔船信息化管理,扩大实施远洋渔船电子渔捞日志,制定远洋渔船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标准规范,逐步在捕捞重点品种或重点区域作业渔船推广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支持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研究开展公海渔船渔获物可追溯试点,为全面建立远洋自捕水产品可追溯制度积累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坚持疫情防控和远洋渔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结合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十四五”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突出重点关键领域,坚持稳中求进,做好远洋渔业“监管提升年”工作,推进本地区本单位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将成立由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的远洋渔业“监管提升年”行动领导小组,各地要明确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担任行动负责人,主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加强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并将日常工作与“监管提升年”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引导远洋渔业企业积极参与和落实五大专项行动,努力营造“规范管理永远在路上”的舆论氛围,推动实现“管理出效益、规范提质量”,切实提高行业素质,提升发展质量效益。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远洋渔业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全力解决安全生产、履约合规、船员使用等方面问题。要积极配合地方主管部门、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及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按照要求配备渔船电子渔捞日志和视频监控设备并认真报送数据,切实加强重点海域及过洋性渔船管理,争创履约评估优秀单位。
(四)开展评选表扬。鼓励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提升监管能力积极建言献策,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所属企业及渔船管理服务。对认真妥善处理涉外安全事件、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好的地方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履约评估连续3年进入前20名的企业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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