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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 (渝市监公告〔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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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28 01:29:34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1
核心提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1〕81号)等要求,在本市开展为期三年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
发布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市监公告〔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1-28 生效日期 2022-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法规解读:《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政策解读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1〕81号)等要求,在本市开展为期三年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二、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可参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满足溯源要求。

三、自公告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已受理未完成审批发证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在其有效期内证书依然有效。已受理未完成强制检定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强制检定完成检定。

特此公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渝市监公告202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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