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安办发〔2022〕2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安办发〔2022〕2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07 03:57:2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8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安发〔2022〕2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排查、评估、管控,实施分类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晋安办发〔202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3-03 生效日期 2022-03-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有关单位及企业:

现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安发〔2022〕2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排查、评估、管控,实施分类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在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的企业中,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毒性气体和爆炸品,且主要反应器等设备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实际投产运行时间超过20年的装置。具体范围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

二、目标任务

按照《评估指南》方法,全面排查评估老旧装置安全风险,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整治,经评估,老旧装置工艺或设备列入国家相关淘汰目录以及存在其他无法整改的重大风险隐患的,依法依规淘汰退出;评估为高安全风险的,督促企业立即完善安全、设备和工艺管理措施,改造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设施,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评估为较高安全风险的,督促企业限期落实必要安全管控措施;评估为一般安全风险的,督促企业落实常态化管控措施,结合检维修计划整改。实现淘汰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常态化严格管控一批。

三、工作安排

(一)摸清底数。2022年2月底前,各市局按照前期安排部署的《关于统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的通知》要求,上报核对企业情况。

(二)对标自评。2022年3月31日前,有关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自查评估,形成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台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上报各市局。

(三)深度评估。2022年6月20日前,省应急厅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照企业自评结果,开展深度评估,核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等级。

(四)分类整治。各有关企业按照“一装置一策”整改方案, 2022年9月20日前完成淘汰退出,原则上年内完成改造提升。

(五)督促落实。2022年12月10日前,省应急厅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高安全风险和较高安全风险老旧装置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班并动员培训。省应急厅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组织专家对涉及企业进行培训(培训名单见附件2)。

(二)强化跟踪督办。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评估发现的风险隐患跟踪督办,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一盯到底,确保“一装置一策”整改措施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督查检查。

(三)严格开展检查。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老旧装置安全风险整治情况开展检查,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