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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沪环土〔20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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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07 14:33:07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967
核心提示:1.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2.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土〔2022〕41号
发布日期 2022-03-03 生效日期 2022-03-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结合本市实际及《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细化补充《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

鉴别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默认鉴别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并做好鉴别活动的档案管理,与鉴别结论应用同期保存。鉴别委托方应落实鉴别结论应用的主体责任,如因法规政策、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变化可能导致鉴别为不属于固体废物或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结论不成立的,应按规定及时停止相关鉴别结论的应用,或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同时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鉴别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如实出具鉴别结论,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现场踏勘、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方案编制与论证、采样与检测、鉴别报告编制与论证出具、鉴别信息公开、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等(见附件1)。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需要,鉴别单位可根据掌握的信息直接检测鉴别对象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并出具相应鉴别报告。

自鉴别双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开始,鉴别单位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相关鉴别工作,并向鉴别委托方出具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超期未完成的,鉴别单位应将相关鉴别情况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鉴别报告公开前终止相关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鉴别委托方应公开鉴别活动终止说明。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质量

(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具体见附件2。鉴别单位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完成注册。本市市内鉴别单位注册时需按国家和本市鉴别单位管理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单位由市固化管理中心发放信息平台注册码,并在信息平台完成注册。

(二)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信息齐全、内容真实、编制规范、结论明确。除《通知》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外,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正文内容还应细化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

(三)对信息平台公开的本市行政区内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首先应向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委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由其完成评估并反馈相关评估意见。对市专委会作出的异议评估意见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专委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国家专委会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异议的最终评估意见。异议评估申请的提出需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危险废物鉴别结论生效后受到异议的,在异议评估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应固体废物的严格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鼓励行业组织制定相关行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标准规范。鼓励行业组织征集、遴选并发布相关行业危险废物鉴别典型案例,推动形成行业自律、源头管控、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四、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成立和管理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设立市专委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市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全市危险废物鉴别的环境管理,及时梳理形成全市鉴别情况清单并定期通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综合评价,每年组织开展鉴别报告的抽查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和采样检测过程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评价和抽查结果在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开。同时,市固化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管企业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由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鉴别。对涉嫌采样检测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依法严肃查处。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鉴别结论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鉴别委托方严格落实鉴别主体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鉴别委托方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固化管理中心。

   附件.pdf

1.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2.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

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一、鉴别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首先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https://gfmh.meescc.cn)完成注册。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况,在信息平台上选择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的鉴别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形除外),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现场踏勘。对固体废物产生来源明确的,鉴别单位应结合鉴别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核实鉴别对象的产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鉴别对象相关的行业类别、原辅材料、产品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生环节、产生数量及台账、处理处置现状、贮存等情况。对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单位应根据所能收集到的环境事件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固体废物的外观形态、有效标识、污染特征等,以及根据现场可采用的检测手段的检测结果,尽可能识别固体废物的组成和种类,分类开展鉴别。

三、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同时鉴别单位应编制出具鉴别对象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别报告。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同时鉴别单位应编制出具鉴别对象属于相应危险废物的鉴别报告。

四、鉴别方案编制。鉴别单位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筛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指标,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5名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专家应从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中进行抽取或选取。

五、采样与检测。鉴别单位应按照鉴别方案及时规范开展采样与检测分析工作,出具或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鉴别单位应在鉴别方案技术论证专家会后的3个月内完成鉴别对象的第一次采样,采样过程应当记录、核实与鉴别对象有关的现场实际情况,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采样时应拍摄关键环节全过程视频记录材料,并作为鉴别档案材料。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包括现场采样如有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须共同签字确认鉴别采样单。对鉴别对象被处理处置后不具有鉴别复核采样条件的,应保留被鉴别样品至少24个月。鉴别单位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监测〔2021〕79 号)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上传检测报告。报告上传情况及系统编号应纳入危险废物鉴别报告。

六、鉴别报告编制与论证出具。鉴别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作出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并从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5名与鉴别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对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鉴别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向鉴别委托方出具危险废物鉴别报告。鉴别报告应由鉴别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鉴别报告文本及相关材料应至少于专家论证会召开之日的3天前提供给与会专家(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需要的鉴别情形除外)。

七、鉴别信息公开。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八、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未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按《通知》的规定对有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书面提出评估申请。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国家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鉴别委托方在根据异议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公开后,应同时将鉴别有关情况(包括鉴别过程、异议评估意见及修改情况、鉴别结论、鉴别报告)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附件2: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上海市行政区内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制定管理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专业技术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及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中应具有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应设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三、检验检测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相应指标的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资质,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且上一年度社会监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等级应在A级。对部分指标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鉴别单位应委托具备上述检验检测能力和符合信用风险评价等级的检验检测单位开展鉴别工作中的检验检测工作。同一危险废物的鉴别,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数量不宜超过2家。

四、组织与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确保编制质量。

五、工作场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六、档案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且应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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