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22年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3月2日
(联系人:王建悦;联系电话:88270496)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以外的牛羊实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
取得非免疫净化场(或无疫小区)资格的养殖场,可不实施相关病种的强制免疫;计划开展非免疫净化(或无疫小区)建设工作的养殖场,按规定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可不实施相关病种的强制免疫。
二、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应当自行选择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相关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其他养殖场(户)应当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三、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四、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8号)要求,根据各区报送的强制免疫疫苗需求、历年强制免疫疫苗发放记录、全市畜禽存出栏量变化等因素,测算市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资金规模,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政府招标采购、调拨、下发、贮存,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畜禽,采取春秋防集中免疫、日常补免和按程序免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推进“先打后补”。各涉农区按照《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先打后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各涉农区做好宣传培训和工作推动等工作。
(三)开展技术培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区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我市免疫计划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督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
(四)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辖区免疫情况。积极推动强制免疫电子档案。
(五)落实报告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按月将疫苗调运和使用情况、免疫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应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免疫信息按农业农村部规定及时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调查处理。
全面推进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