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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十四五”期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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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01 04:33:48  来源: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633
核心提示:到2025年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显著改善,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发布单位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3-01 生效日期 2022-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  

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十四五”期间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逐年推进、分批治理”原则,从2022年1月--2025年12月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主要以治理超标岗位为主,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着力解决多年来超标岗位治理难等问题。掌握本辖区重点职业病危害及用人单位分布情况,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台账,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危害治理,创造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显著改善,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三、治理范围

以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且单位总人数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为主,主要包括:

(一)岗位浓(强)度超标的;

(二)未申报、未开展定期检测的;

(三)含放射性因素的非医疗机构;

(四)其他原因应纳入的。

四、治理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2年3月)。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十四五”期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十四五”期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调查摸底(2022年4月-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拟设立专项治理模块(大概在5-6月份上线,以下简称系统),建立了治理企业基础台账,省卫生健康委在十四五期间将利用系统开展专项治理,根据国家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建立用人单位专项治理信息库,信息库共分基础数据和补充数据两部分,基础数据由省卫生健康委提供(单独下发),补充数据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主要是应纳入基础数据中未纳入的用人单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基础数据和补充数据基础上建立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台账,要对纳入治理的用人单位相关数据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治理信息准确无误,待专项治理模块上线后,及时纳入系统中开展治理工作,该项工作务必在2022年8月20日前完成。

(三)持续整改(2022年9月-2025年6月)。

1.明确任务。省卫生健康委将在2022年8月20日后将2022年度专项治理用人单位名单确定后下发各地,2023、2024、2025年每年年初将当年专项治理用人单位名单下发各地及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卫生监督所,由各地及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卫生监督所分解任务,按照要求开展治理、监测及监督检查。当年未完成治理的用人单位相应纳入第二年治理范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每年治理任务尽量在当年年底前完成,避免任务量逐年增加,治理难度越来越大。

2.整改方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属于岗位超标的,要针对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责任人等,整改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整改完成后,用人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在系统中提交检测报告;属于未申报、未开展定期检测和含放射性因素非医疗机构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和按要求检测,并在系统中提交检测报告;属于其他原因,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提交当年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提交近三年检测报告。

3.源头治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加大对超标岗位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

4.科学评价。整改过程中,个别超标岗位采取工程技术等多种措施后,依然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该岗位管理,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用人单位要对该岗位进行评价,主要是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对整改方案和治理情况进行论证,确属难以整改的,但通过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能达到防护要求,可根据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及时按要求在系统中提交。

(四)统筹推进(2022年3月-2025年11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将统筹推进健康企业建设、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与健康企业建设,按照健康企业标准开展创建,对于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将作为健康企业典型进行广泛宣传。省职业病防治院在每年监测过程中,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年度治理用人单位纳入监测范围。省职业卫生监督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年度治理用人单位纳入每年监督检查计划,其他由市(州)、县(市、区)负责监督检查,每年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要实现全覆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五)总结报告。各地区每年对治理工作进行年度总结,2025年要对十四五期间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总结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十四五”期间专项治理工作与以往治理有所不同,侧重于超标岗位治理,任务重,难度大,治理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到“十四五”后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有“打硬仗、啃硬骨头”的思想,有攻坚克难准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谋划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明确责任,强化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做好专项治理综合考评工作。“十四五”期间专项治理工作将纳入地方政府人口与健康目标责任制及卫生健康系统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每年11月20日前通过系统进行统计汇总当年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治理情况(主要是检测、评价报告提交等情况),合格率达不到85%,当年专项治理综合考评不得分。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超标岗位治理为重点,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如实评价,及时提交相关报告。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专项治理不积极,整改不认真,弄虚作假,超标岗位整改无望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责令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省卫生健康委将结合相关工作对专项治理进行抽查检查。

(四)积极营造专项治理工作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应付了事、完不成工作任务和指标、没有实际工作效果的,将适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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