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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办牧[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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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5 08:13:34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42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要求,2022年我部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2-10 生效日期 2022-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要求,2022年我部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要求

2022年度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符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中的创建标准,具体参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18〕27号)。创建畜种为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品种,且须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创建标准;创建的养殖场须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本年度对2019年度公布、2022年底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一并进行现场复验,复验示范场不占本年度控制指标。

二、指标分配

根据各省份畜牧业发展及2021年示范场创建情况,分档设置2022年示范场创建控制指标(见附件),各省份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控制指标。为促进中小养殖户和现代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优先支持与中小养殖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养殖场申报。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申报。5月底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省份示范场创建标准,按要求完成组织申报工作。各省份需在创建标准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创建标准电子稿发送至全国畜牧总站指定邮箱。

(二)遴选考核。6—8月,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创建标准,组织对申请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验收。对2019年公布、2022年底到期并继续创建的示范场,一并按标准现场复验。

8月底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新创建示范场申请材料及现场考核验收结果、复验示范场审核意见一并寄送至全国畜牧总站牧业生产指导处,同时将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审查确定。9—10月,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全国畜牧总站对各地申报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查,根据材料审查结果抽取部分养殖场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确定示范场建议名单。

11月底前,我部按程序公示并发布2022年度示范场名单以及复验合格示范场名单。

四、其他要求

(一)严格材料审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按要求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组建专家技术团队,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养殖场升级设施装备条件,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示范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示范场在投入品规范使用、养殖废弃物处理、疫病防控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保证工作进度。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时限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如遇到疫情、灾情等不确定性因素,应创新工作方式,采取视频查验等方式对申报养殖场进行考核,确保工作进度。请各省份在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确定一名固定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发挥示范作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总结提炼示范场的经验做法,通过现场观摩、技术培训、重点推介等形式,发挥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提升本地区畜禽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水平。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联 系 人:张晓宇

联系电话:010-59192872

(二)全国畜牧总站牧业生产指导处

联 系 人:李鹏、田建华

联系电话:010-59194586、59194369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25房间

电子邮箱:mysczdc@163.com

附件: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控制指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0日

附件:

   农办牧[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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