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建设全球重要的商贸中心目标任务,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逐步融入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形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要素资源、布局市场网络的能力”。《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到二〇三〇年深圳成为全球重要的商贸中心。
综上所述,为加大力度推动贸易龙头企业发展,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思路
按照“聚焦龙头,关注实际,做好服务,谋求突破”的总体思路制定本意见,具体如下:
一是确立高门槛,聚焦龙头企业。为落实贸易龙头企业工程,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参照相关省市政策条件,设立深圳市贸易型总部企业申报条件。细分商贸领域类别,确立高门槛,激励企业奋发向上,同时推动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是聚焦贸易属性,关注实际需求。与总部企业、跨国公司总部政策错位发展,推出适合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实际需求的政策举措,推动龙头企业高位进取。
三是专注做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目前,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基本覆盖企业发展的各方面需求,在预算逐年缩减的背景下,本意见专注做好政府服务,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是支持优先试点,谋求突破发展。以贸易便利化自由化为重点,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各项试点活动,探索开展先行试点业务,促进企业提升资源配置能力、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五部分1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包括第1、2、3、4条,主要为意见编制目的、原则,贸易型总部企业释义,及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要求。
第二部分包括第5、6、7条,主要为贸易型总部企业申报条件、材料和程序。
第三部分包括8、9、10、11、12条,主要为贸易型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第四部分包括第13、14、15条,主要为对贸易型总部企业统计、变更、注销及动态评估等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仅第16条,为文件有效期。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三年,市商务局将根据政策实际执行情况,后续跟进优化。
相关链接: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