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 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12月,省局制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原《规则》《标准》”)。原《规则》《标准》实施四年多来,对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2021年7月《行政处罚法》修订施行,2022年10月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原《规则》《标准》已无法满足行政执法的需要。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必要对原《规则》《标准》进行修改完善,重点规范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修订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程序公正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做到基本一致。
(四)高效便民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
三、修订内容
《规则》《基准》已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和各处室意见,也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交法律专家及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共25条,具体内容如下:
1. 基础规定。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行政裁量权及裁量基准相关概念内涵、基本原则、裁量要素、裁量阶次等。
2. 具体规则。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罚款裁量的计算方式、罚种裁量的轻重分类、“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种情形的适用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主观过错”“及时改正”等情节的考量因素、各种情形下的裁量方式、法律上“可处”“并处”的具体适用等。
3. 执法依据。第二十二条,明确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相关裁量文件仅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说理的依据。
4. 裁量监督。第二十三条,对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
5. 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文件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二)关于《基准》。考虑到市场监管领域现行法律法规数量繁多,我局重点选取行政执法中较常适用的法律法规编制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所列以外的行政处罚事项,或因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致使无法适用裁量基准所列项目的,按照适用规则规定的相关裁量规则执行。修订后的《基准》含8个栏目,包括“违法行为”“基本编码”“设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和“实施主体”。在裁量情节的设置上,综合考量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等各方面因素,提出符合我省实际、具有我省特色的设置标准,力求工作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