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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 第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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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08 14:45:04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393
核心提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 第507号
发布日期 2022-02-08 生效日期 2022-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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