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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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 第5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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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02-08 | 生效日期 | 2022-02-1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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