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粮发〔2021〕10号)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粮发〔2021〕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08 16:38:04  来源: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609
核心提示:在陕西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纳入省级储备规模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原粮和成品粮油形态)。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分粮食类承储库点和食用植物油类承储库点。
发布单位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粮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2-02-07 生效日期 2022-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2-06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各市(区)分行、省行营业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直属单位,陕西粮农集团、省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

为落实国家及我省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2021年12月30日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及我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纳入省级储备规模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原粮和成品粮油形态)。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分粮食类承储库点和食用植物油类承储库点。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由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他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总体布局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库点隶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承储设施产权自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二)库点库区、仓房(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及配置等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要求。

(三)库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不低于25000吨,或罐容不低于3000吨。市县直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库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不低于5000吨,或罐容不低于500吨。因应急网点布局需要,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可适当放宽仓(罐)容标准。

(四)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近两个年度内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五)库点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粮食信息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库点隶属企业管理规范,近两个年度内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政策的行为,未被列入不良信用名单。

(七)库点隶属企业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近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八)库点隶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属“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九)库点符合《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中所列条件。

倡导节粮减损,对积极应用绿色储粮、科学储粮等新技术,成效显著的库点,同等情况下优先选定。

第三章   选定程序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工作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申请、初审、专家评审、综合选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该库点隶属企业须向所在地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和实地核查,同意后提出书面意见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直属企业库点的申请,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和实地核查,同意后提出书面意见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申请表;

(二)库点隶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国家组织机构代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三)库点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参加专业培训和认定的资料;

(四)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库点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上一年度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行专家评审制。专家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行业内专业人员中抽调,组成专家组;专家组通过对申请库点进行实地核查、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结合省级储备粮布局管理需求,选定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调整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省级储备粮年度考核,以及省级储备粮布局需求,对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工作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本办法实施前承储省级储备粮的库点,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办法实施后一年内组织实地核查,确认是否具备承储条件。对不具备承储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承储库点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及时掌握属地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变化情况,压实承储库点及其隶属企业对省级储备粮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指导其完善内控制度,不断提升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及其隶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调整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上岗的;

(三)存在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应急预案不落实、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的;

(五)入库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六)发现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七)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未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要求,省级储备粮账账、账实不符的;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九)拒不执行计划调整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和计划调整的;

(十)以省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一)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擅自串换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十二)未建立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未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保存不足6年的;

(十三)将省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

(十四)未实现与全省粮食信息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未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信息数据,未实现省级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的;

(十五)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十六)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七)其他严重违反省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或者发现承储库点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撤销其承储条件认定,给省级储备粮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承储库点选定办法及实地核查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陕粮展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粮食类)

2.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食用植物油类)

附件1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粮食类)

序号 分项目 核查标准 备注
1 法人资格 库点隶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与营业执照一致。
库点隶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明确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应当提交能证明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的材料,如加盖工商注册查询章的股权构成证明、国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且企业股权构成中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2 单位管理 库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仓储、安全、检验等机构以及管理制度。
库点隶属企业属“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
 
3 基础条件 同一库区经审核符合承储条件的完好仓容不低于25000吨,市县直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不低于5000吨。因应急网点布局需要,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可适当放宽仓容标准。
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或设备,排水设施完善(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部门备案证明)。
库区地坪硬化且完好,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具备铁路专用线或三级及以上公路的交通条件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要求。
库点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粮食信息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智能安防系统安全有效。
 
4 库区 每个库区提供一张平面示意图,图中图例标识清晰、比例恰当。
图中必须标识仓房、化验室、汽车衡、药品库、消防水池、大门、铁路专用线以及其它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
平面图应标注仓房编号。
 
5 人员 承储仓容2.5万吨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的,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仓储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5万吨至10万吨仓容,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仓储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每增加5万吨仓容,质量检验人员增加1人,仓储管理人员增加3人。
仓储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为承储库点隶属企业经专业培训的在职职工。同一职工不得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
专业人员数量应按不同库区分别核定。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6 仓型 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以及砖瓦屋面仓储在经有关单位鉴定确认可以安全储粮之前,不得承储省级储备粮。
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省级储备储存任务。
 
7 仓房性能 仓房应具备密闭隔热性能。平房仓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挡粮门、防雀网、挡鼠板。其中,密闭隔热门窗指门窗本身带有密闭隔热措施,且性能良好。仓房屋面防水完整有效,墙体、地面防潮措施有效。浅圆仓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隔热、密闭性能,配备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及粮情测控系统,出入库系统配备除尘装置。地下仓的仓体防水、防潮性能良好。企业需说明仓房建设时间、密闭隔热门窗的保温材料和厚度。说明仓房墙体材料和厚度、屋顶保温材料和厚度。说明仓房屋面防水材料、墙体和地面防潮层材料。经过维修的,应详细说明维修改造工艺、材料等相关情况。  
8 储粮工艺及技术 应配备储粮机械通风系统。平房仓通风系统风机和风道满足储粮通风技术要求,2.5万吨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8台;5万吨至10万吨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16台;10万吨至20万吨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24台,20万吨及以上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32台。其他仓型风机和风道数量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装粮高度超过4米的仓房应配备环流熏蒸系统。仓房应能够进行密闭熏蒸作业。
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计算机粮情测控系统。
 
9 进出仓工艺设备 计量设备:每个库区至少配备1台30吨以上的汽车衡或配备符合要求的散粮秤。
输送设备:平房仓每2.5万吨(不足2.5万吨的按2.5万吨计,下同)仓容需配备6台输送设备,设备输送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10万吨以上仓容应配备不少于20台符合使用功能和输送能力要求的输送设备。
立筒仓、浅圆仓,一般配备固定式进出仓输送线,输送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00吨/小时,也可按平房仓标准配备移动式输送机。地下仓,每2.5万吨仓容应配备3台输送机,输送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地下喇叭仓,每2.5万吨还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的吸粮机。
清理设备:每个库区应配备不少于2台清理筛,每台清理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
 
10 检化验设施设备 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共用化验室。配备满足承储省级储备粮品种质量检验要求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分样器、扦样器、谷物选筛、容重器、电热烘箱、电动粉碎机、天平(感量0.0001克)、快速水分测定仪等。  
11 安全设施设备 每个库区应至少配备2台气体检测仪、2台气体报警仪(检测氧气、磷化氢浓度,检测和报警功能一体的仪器具备2台即可)、3套空气呼吸器。  
12 财务及经营情况 库点隶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剔除政策性粮食贷款和相应粮食资产)且流动比率大于等于1(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库点隶属企业上一个年度或本年度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不低于A级。
库点隶属企业选定前两个年度不得连续亏损(剔除政策性亏损、挂账)。
另外,重组企业还需提供重组前企业的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
 

2.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食用植物油类)
序号 分项目 核查标准 备注
1 法人资格 库点隶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与营业执照一致。
库点隶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明确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应当提交能证明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的材料,如加盖工商注册查询章的股权构成证明、国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且企业股权构成中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2 单位管理 库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仓储、安全、检验等机构以及管理制度。
库点隶属企业属“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
 
3 基础条件 同一库区经审核符合承储条件的油罐罐容不低3000吨,市县直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库点不低于500吨。因应急网点布局需要,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可适当放宽罐容标准。
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或设备,排水设施完善(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部门备案证明)。
库区地坪硬化且完好,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油脂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具备铁路专用线或三级及以上公路的交通条件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
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要求。
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能够实现储备油动态远程监管。智能安防系统安全有效。
 
4 库区 每个库区一张平面示意图,图中图例标识清晰、比例恰当。
图中必须标识油罐、化验室、泵房、汽车衡、大门以及其它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
平面图应标注油罐编号。
 
5 人员 承储罐容0.3万吨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的,仓储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5万吨及以上的,仓储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
仓储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为承储库点隶属企业经专业培训的在职职工。同一职工不得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
专业人员数量应按不同库区分别核定。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6 罐体 无竣工验收资料的油罐,不得承储省级储备油。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油罐在经有关单位鉴定确认可以安全储油之前,不得承储省级储备油;油罐罐体应定期做防腐维护。
非钢结构油罐不得承储省级储备油。
 
7 阀门管道 阀门、管道应定期做防腐处理,无严重锈蚀现象,无渗漏(定期防腐处理情况)。
应配备空压机或管道清扫设备(空压机或管道清扫设备型号、清扫工艺等)。
 
8 护油堤 有完整有效的护油堤,护油堤内部容量不小于罐区最大油罐的单罐容量。
油罐罐区地面硬化,无杂草、杂物。
 
9 加热及测温装置 配备计算机测温系统。油罐应配备加热装置。  
10 油泵 进出油的油泵流量不低于60吨/小时,油泵无渗漏(进出油工艺及能力)。  
11 液位装置 配备及时显示油罐内油脂液位高度的装置(液位设备工作原理、设备型号等)。  
12 称重设备 每个库区至少配备1台30吨以上的汽车衡或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其他计量装置(称重设备能力、型号)。
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以共用汽车衡。
 
13 检化验设施设备 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共用化验室。配备可满足承储的省级储备食用油品种质量检验要求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油脂取样器、测深量油尺(或油深测定仪)、密度计、冰箱、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调温电炉、电热烘箱、罗维朋比色计、真空泵等。  
14 财务及经营情况 库点隶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剔除政策性粮食贷款和相应粮食资产)且流动比率大于等于1(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库点隶属企业上一个年度或本年度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不低于A级。
库点隶属企业选定前两个年度不得连续亏损(剔除政策性亏损、挂账)。
另外,重组企业还需提供重组前企业的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7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