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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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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08 04:35:02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694
核心提示:到2025年底,我市被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90%,达到《北京市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计划》要求。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2-08 生效日期 2022-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 “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2年2月至2025年10月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东城区、西城区以及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治理企业较少的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将医疗卫生行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等存在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纳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我市被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90%,达到《北京市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计划》要求。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2-8月)

1.制定治理方案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本区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实际,在总结借鉴“十三五”时期组织开展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汽车制造、水泥生产、矿山、冶金、化工、建材、医药、电子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以及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等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认真研究部署,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做到“两个明确”(即:明确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达到《北京市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计划》要求。

2.确定治理企业

各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内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企业进行摸排,将未申报及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确定治理企业名单,建立基础台账,形成本区专项治理企业挂账台账。台账应包括企业名称、超标岗位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治理拟采取的方式、治理完成时限、销账时间等要素。专项治理企业挂账台账于2022年8月2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邮箱:zyjkc@wjw.beijing.gov.cn)。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7月)

1.开展治理整改

被纳入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根据整改方案,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如噪声)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完成专项治理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并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与评价报告,检测与评价报告结论显示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岗位方可达标。

2.开展督促指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理企业的帮助服务,针对一些治理企业自身技术能力较弱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积极探索依托区疾控中心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取“一对一”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精准帮扶,确保专项治理达到成效。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日常督导,准确掌握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要给予宣传表扬,可降低分级监管等级,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要“挂牌”督办,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确保治理达到预期效果;对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市卫生健康委将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3.做好年度总结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认真做好每年年度总结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年度采取措施等。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4.评估核验销账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估核验组,按照本区专项治理企业挂账台账,按照治理完成一个、评估核验一个的原则,采取报告审核、现场核验的方式,逐一对治理完成企业进行评估核验,合格后方可销账。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时限督促完成。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有关专家,抽取部分销账治理企业现场复核。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10月)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对专项治理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4年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等,于2025年10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利用此次专项治理周期长的特点,本着“几年干好一件事”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把专项治理工作做得扎扎实实,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督促其采取加强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申请必要经费,成立专项治理技术专家组,对不同治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进行“一对一”专项技术指导帮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持续推进。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督导工作、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挂账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四)广泛宣传,鼓励先进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为鼓励先进,市卫生健康委将划拨专项经费,聘请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先进典型治理企业治理岗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附件:专项治理企业挂账台账统计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7日

(联系人:李东明;联系电话:83979681)

附件:   专项治理企业挂账台账统计表.docx

 地区: 北京 
 标签: 职业病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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