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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2022—2025年)的通知 (豫卫职健〔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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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08 04:33:50  来源: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907
核心提示: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矿山、冶金、化工、建材和汽车制造、蓄电池生产、制鞋、电子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各重点行业领域10人以下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
发布单位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卫职健〔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2-08 生效日期 2022-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河南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9日

河南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2022—2025年)

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22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省范围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原行动(2020—2030年)》,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矿山、冶金、化工、建材和汽车制造、蓄电池生产、制鞋、电子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各重点行业领域10人以下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四、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6月)

1.确定治理企业。各地要密切同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调取辖区工业企业名录及相关信息,结合本辖区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情况,建立健全治理企业台账,补充完善治理企业基本信息,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其中,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

2.制定治理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细化、优化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目标及详细的时间表,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整改时限、责任要求。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7月-2025年6月)

1.严格治理整改。治理企业要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行动要求。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实行“半年调度、年度总结”制度。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5月20日前要上报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辖区工业企业总数、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企业数量、存在危害因素超标企业数量、纳入专项治理企业数量、已整改到位企业数量等。省卫生健康委每半年对各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3.做好年度总结。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王玉瑞,联系电话:0371-85961080,邮箱:hnwjwzyjkc@163.com)。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对全省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和通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治理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要强化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小微企业的专项治理,探索推行职业健康“网格化”管理模式,开展小微企业管理帮扶行动,督促其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责任。

(三)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疾控中心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对治理企业的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强化质量控制工作,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有力技术保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要加强专项治理信息化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专项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数据信息更新、审核等工作。

(四)广泛宣教,营造氛围。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动员治理企业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增强主动性和能动性,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组织报道和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深入开展。

   1.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检测情况统计表.doc

   2.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及职业健康检查统.doc

   3.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超标用人单位职业病.doc

 地区: 河南 
 标签: 职业病 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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