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确认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确认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22 08:49: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5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十六号主席令)、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提升我区非洲猪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和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将进一步规范我区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01-21 生效日期 2022-0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十六号主席令)、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提升我区非洲猪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和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将进一步规范我区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要求

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且具备以下要求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以下简称县级兽医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和企业(养殖企业、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自检实验室可申请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

(一)总体要求。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并执行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按要求上报检测结果,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生物安全监管。

(二)技术要求。详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2022年版)》(附件1)。

二、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申请和确认

(一)申请。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申请按季度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季度首月20日前。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2、附件3),其他实验室向所在地设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接收申请材料的单位负责对照申请条件逐项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审核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的,由审核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评审表见附件4)。参加现场审核的专家应为从事兽医实验室管理或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兽医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

(三)资格确认和公布。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通过现场审核的实验室名单正式行文上报我厅,由我厅对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确认,并予以公布。

(四)检测能力验证。获得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授权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应每2年进行非洲猪瘟检测能力验证。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第三方检测机构非洲猪瘟检测能力验证,设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其他实验室非洲猪瘟检测能力验证。

(五)资格管理。实行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承诺报告制度,凡未履行《承诺书》规定、超范围开展检测、超过检测能力验证合格有效期未重新进行验证、擅自发布检测信息、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取消其非洲猪瘟检测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授权期限。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确认有效期为5年。

(七)重新申请资格确认。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授权资格届满前半年内或实验室迁址后,应按照首次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资格确认。??

三、检测结果应用

(一)县级兽医实验室。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非洲猪瘟监测方案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对辖区内从事非洲猪瘟检测活动的其他实验室进行技术培训和检测结果核查。

(二)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经资格确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可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生产、调运、屠宰等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活动,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可作为生猪、生猪产品调运前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依据。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样品时应按规定报告,并将阳性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三)企业自检实验室。生猪养殖、屠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企业的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仅对本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环境、饲料、原料等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其检测结果可作为本企业(场)生猪调运产地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据。不得对外开展非洲猪瘟委托检测。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生猪养殖企业(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厂、场)、无害化处理厂及有意愿承担第三方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确保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确认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核及能力验证。非洲猪瘟检测结果准确性事关全区非洲猪瘟防控决策制定与执行,自治区、设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申报条件和检测能力验证要求,严格对申请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现场审核,把好能力验证关,确保获得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实验室胜任检测工作。

(三)加强培训和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人员技能培训,提高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履行非洲猪瘟检测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职责,加强对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对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能力等持续进行有效监管。对检测条件和检测能力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条件的,由监督检查单位责令整改并在整改限期结束后再次检查。对整改不到位、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或检测结果造假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取消其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并予以通报。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申请和确认程序依据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发布前获得我厅授权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给予2年时间作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过渡期届满未重新获得授权的实验室其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自动作废。

(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9年4月30日印发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9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作废。

附件:   1.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2022年版).doc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doc

   3.承诺书.doc

   4.非洲猪瘟实验室现场考核评审表.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