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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安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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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30 11:04:04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80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晋安发〔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1-29 生效日期 2022-0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委会,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月27日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1.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从严从实管控安全风险;保障安全投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执法力量;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防止漏管失控;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信息化防控手段。

3.管控生产储存环节重大安全风险。整顿精细化工生产秩序,督导企业合法合规安全生产;加强对老旧装置设备安全评估管控;提升石油储备库安全监控水平。

4.管控交通运输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建立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输行为;严格执行充装、禁行、巡查、临时停放制度措施;推动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督导落实托运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管控废弃处置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建立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整治危险化学品储存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风险。

6.管控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尽快完成化工园区认定,解决化工园区无序聚集、因企设园、功能分区不合理,一体化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按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

二、时间安排

2022年1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必须完成具体实施方案或任务清单的制定,并开展动员部署;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

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参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做法,在省政府安委会下设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重大问题。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供建议。各市、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应参照设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市、有关县安委会负责)

2.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41)、《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发〔2020〕18号),确保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强化督导通报和巡查考核,按时间节点完成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银保监会、省能源局、国家铁路局西安监管局、民航山西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职责,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字〔2018〕34号),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中,明确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制定安全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安全任务清单。市、县参照落实。(省安委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4.强化落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和化工园区安全职责,各市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清徐县、襄垣县、泽州县、孝义市、交城县、灵石县、襄汾县、河津市、新绛县、芮城县1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设置危险化学品监管科(股)室、明确危险化学品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危险化学品常驻专家。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落实《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开展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2022年底前,转移项目安全设计诊断完成率达到100%,精细化工企业整治任务“四个清零”完成率达到100%。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全部建立项目准入管理制度,全部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市、县安委会和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级安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6.落实《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工作方案》,落实石油储备库等大型油气储存基地“一库一策”整改方案,开展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整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2022年上半年完成“一库一策”问题隐患整改和“四个系统”改造提升;年底前建立风险评估长效机制、基本建成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提升消防救援能力取得明显进展,实现高风险、较高风险等级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动态“清零”。(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局分工负责)

7.落实《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防控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2022年底前,硝酸铵、硝化生产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全面落实,并建立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完成重氮化企业专项治理;硝化、重氮化工艺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取得明显成效。(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8.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分类整治,加强老旧装置安全运行监控,分步完成老旧消防设施改造,建立长周期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体系。2022年底,实现淘汰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常态化严格管控一批。落实企业定期评估与相关行政许可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9.落实《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六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及我省相关要求,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推动各地区落实“一园一案”整治提升方案,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为牵引,坚持制度完善和项目建设“两手抓”,发挥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专家服务指导作用和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支撑作用,落实动态调整机制。确保2022年底前,全部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分工负责)

10.落实《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防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开展管道占压、交叉穿跨越等隐患整治“回头看”,完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安全防控措施,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水平。到2022年底,实现管道外部隐患清零,管道本体及其附属设施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基本建立高风险区域安全风险管控政企联动机制;全面完成国家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改造升级。(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分工负责)

11.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合执法检查,深化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深入排查化解事故多发路段时段、敏感脆弱地区等重大风险。(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12.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回头看”。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对重大隐患依法挂牌督办。强化危废处置全流程监管,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合理布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科学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分工负责)

(三)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13.开展两轮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健全完善“消地协作”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推动线上线下监管集成,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健全完善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高危工艺企业、化工园区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在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推进基于信息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通过整治,实施精准防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14.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2022年底前完成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的培训工作;2023年、2024年完成“五类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和化学合成类药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升企业员工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工伤预防主体责任。(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四)加快提升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

15.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人才严重短缺问题。相关高校在一级学科“安全科学与工程”或“化学工程与技术”之下自主设置“化工安全”二级学科,增设相关专业,推动化工安全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多渠道选人用人,达到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比例要求;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应急管理厅分工负责)

(五)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

16.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方案》,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全覆盖,引导有条件的其他化工企业积极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省应急厅负责)

推动地方跨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建设一批应用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园区级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7.深入开展“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试点,推动10户国家试点企业建设方案实施,推广双重预防、特殊作业、人员定位、智能巡检等应用场景建设。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功能和基础设施进行升级,区分特别管控(红色)、重点关注(黄色)和一般监管(绿色),建立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动态监测预警常态化机制,实现部、省、市、县、园区与企业上下贯通、联网管控。(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听取工作进展汇报,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各部门要围绕重点保障制度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三)加强工作督导。各级要把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治理内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检查力度,要严格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全面提高治理成效。省安委办将建立专项工作定期调度机制,对各市、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同时将把集中治理工作纳入对各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重点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在2022年2月10日前,将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及具体实施方案或任务清单报省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小军,联系电话:0351-6819871;齐艺,联系电话:0351-6819773,邮箱 sxyjtwh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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