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健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监管体系目标,按照《成都市“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行政、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事后信用奖惩工作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稳定公平可及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系统性作用,以市场诚信力约束企业违法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清单管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界定市场主体的守信和失信行为。落实成都市联合奖惩工作机制,惩戒措施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清单制管理,根据成都市级及以上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二)责权明确,统筹推进。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等环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等领域,依职责认领并实施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事项,引导激励对象、限制激励对象和惩戒对象履行主体责任,增强诚信意识。
(三)过惩相当,保护权益。以市场主体违法失信性质和严重程度为依据,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与过错相对等的惩戒措施,避免“小过重惩”或“大过小惩”。保护当事人知情权和各项法定权利,落实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联动协同。依法公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联合奖惩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将市市场监管部门界定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纳入市级联合奖惩措施清单,采取联合激励、限制激励或惩戒措施。
(五)技术保障,科学高效。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建立可行、高效、准确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奖惩信息化支撑机制。优化部门联合奖惩系统模块,规范对接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产生以及其他部门推送的联合奖惩信息,实现市级部门间奖惩信息共享,奖惩任务自动接收、触发、反馈和统计。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联合奖惩对象范围。对市场监管部门产生或其他市级部门推送的联合奖惩对象,依照成都市联合奖惩目录清单和措施清单,纳入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范围。联合奖惩对象范围具体分为激励对象、限制激励对象和惩戒对象三类,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联合奖惩目录及措施清单》(附件1)明确并动态调整。
(二)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落实《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以“谁处罚、谁认定”“谁管理、谁认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分工方案》(附件2),出台市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适时调整,科学界定惩戒对象名单并实施动态规范管理。
(三)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依据《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立足市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信用联合奖惩目录和措施,对应联合奖惩对象范围制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联合奖惩目录及措施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定期进行调整更新。
(四)分类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对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或便利化服务。对限制激励对象,除普遍适用的告知承诺制外,限制通过信用承诺方式享受便利化政务服务政策;不予授予市场监管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采取其他管理措施。对应当实施惩戒的对象,分类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准入类措施。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环节,依法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责任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许可审批环节,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责任人从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监管类措施。将联合惩戒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或柔性执法措施。对于前置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由审批或主管部门督促变更登记或注销营业执照。拒不办理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批或主管部门提请意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措施。
公示共享类措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对外公示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包括联合惩戒对象基本信息、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原因、列入时间、列入机关等。将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联合惩戒对象信息,通过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等向政府相关部门共享,供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评优评先等领域或环节参考使用。
(五)依法移出联合惩戒名单。惩戒对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申请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信用修复后,由列入部门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对列入联合惩戒有异议的,经核实确属列入错误的,由列入部门及时纠正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四、技术支撑及运行机制
依托成都市市场监管融合信息系统、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等构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技术支撑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其他部门推送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对象信息。接收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平台推送的联合奖惩对象信息,统一归集至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按照《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形成奖惩任务,推送至成都市市场监管融合信息系统进行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反馈至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
(二)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需要本部门自行实施惩戒的对象信息。统一归集至成都市市场监管融合信息系统并在相关业务环节实施,惩戒对象信息和实施结果推送至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
(三)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需要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信息。统一归集至成都市市场监管融合信息系统,按照要求通过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和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其他部门共享。
五、责任分工
(一)市局信用监管处。统筹市局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归集工作,协调将其他市级部门推送的联合奖惩对象信息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归集的此类信息,共享至成都市市场监管融合信息系统;统筹全局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协调明确惩戒对象认定分工,推进相关处室(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
(二)市局执法总队。负责提出优化执法办案系统的业务需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分工方案》,开展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
(三)市局科信处。负责根据各处室(单位)需求开展成都市市场监管融合信息系统和“蓉易办”企业登记注册系统(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成都专版)建设保障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
(四)市信用中心。负责将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惩戒对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对外公示;将其他市级部门推送的联合奖惩对象信息交换至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
(五)市局相关处室(单位)。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联合奖惩目录及措施清单》,研究奖惩措施落地时的流程和标准,商相关机构研判明确最终业务需求,将认定机构推送并归集在联合奖惩对象名下的信息嵌入各自业务系统,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表彰奖励等环节中,对应当实施联合奖惩的对象进行自动比对和运用,落实联合奖惩措施;参与或配合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
(六)各区(市)县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本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等工作,开展本级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依法依规落实奖惩措施。
六、相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市局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重要性,将本领域监管工作与联合奖惩工作紧密结合,着力完善奖惩标准或建立奖惩实施规则,依法依规落实奖惩措施,加强对各区(市)县相关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不断强化相关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局信用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联系,推动市局联合奖惩制度机制建设工作;信息化机构要根据业务需求,做好系统优化建设工作,实现横向、纵向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共享,支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科学、高效运转。
(三)强化落地落实。各区(市)县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参照建立和执行本级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对列入联合奖惩目录及措施清单的事项依法采取激励、限制激励和惩戒措施,配合本级有关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夯实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