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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厂、库登记卫生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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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1991-07-27 13:51:32  来源:备案法规规章数据库  浏览次数:99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登记卫生要求。
发布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91-06-10 生效日期 1991-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登记卫生要求。

第二条 本卫生要求适用于应当办理登记的出口食品厂、库。

第三条 厂、库周围不能有污染食品的不良环境;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基本分开,厂区适当绿化;防止尘土飞扬;厕所应远离加工车间并有防蝇虫设施,保持清洁。

第四条 加工车间,面积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天花板、墙壁、门窗便于清洗、消毒。设有与生产人数相应的更衣室、柜;操作台、工器具、小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清洁,有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第五条 小食品、直接入口和进口国有特定卫生要求的食品的加工车间,墙壁应砌二米以上的白色瓷砖,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窗台呈坡形,地面稍有斜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排水道畅通。车间入口处还应设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消毒设施和靴鞋消毒池(或专用鞋)。

第六条 加工食品用的原料、烘干、熏硫、包装车间、浸泡池和食品凉晒场所等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七条 加工食品用原料、辅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加工用水(冰)必须充足,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食品加工工作。对患有不适于加工食品的疾病的,应调离其工作。

第九条 食品加工人员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和工作靴鞋,小食品、直接入口和进口国有特定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人员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手经清洗消毒后进入车间。不得带入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手表和项链、耳环、戒指等饰物。工作服、帽不得穿进厕所、托儿所、哺乳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饮食。

第十条 小食品、直接入口或进口国有特定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容器不得接触地面,在加工过程中,做到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不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同一车间不得同时加工两种不同品种的食品。

第十二条 冷冻食品厂应设有相适应的预冷间、冷藏库、速冻间。速冻温度应在-25℃以下,使冻品中心温度下降到-15℃以下后出库。

冷冻库温度应稳定在-18℃以下,冻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5℃以下。

第十三条 冷库、高温库、仓库应定期消毒,做到无鼠、无霉、无虫、无鸟类。同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或相互串味的食品,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包装物料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标签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必须备有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冷冻食品必须用清洁无异味的冷藏车、船运输。

第十五条 卫生检验管理上,必须设有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的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本登记卫生要求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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