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0-20 11:41:5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379
核心提示:废止法规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99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0-15 生效日期 2018-10-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99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六、《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七、《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