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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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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0-19 15:42:07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浏览次数:1831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18〕49号
发布日期 2018-09-30 生效日期 2018-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进境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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