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商服贸字〔2021〕167号)

青海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商服贸字〔2021〕16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2 09:47:28  来源:青海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861
核心提示:青海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若干措施
发布单位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共青海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共青海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文号 青商服贸字〔2021〕167号
发布日期 2021-10-21 生效日期 2021-10-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10-22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1〕20号)精神,确保我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取得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商务厅 中共青海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1年9月22日

青海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1〕20号)精神,确保我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制止公共机构餐饮浪费。督促机关食堂、医院食堂等公共机构食堂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上“走在前、作表率”,加强食堂用餐节约,做好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等工作,按需按量供给,带动全社会践行勤俭节约理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机制,探索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纳入文明单位、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营养健康食堂等创建活动内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制止餐饮浪费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制止公务用餐浪费。自觉践行“过紧日子”要求,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用餐管理中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的重要内容。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或套餐,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制止各级各类学校餐饮浪费。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探索将勤俭节约内容纳入形势政策、思想政治、德育和社会实践等各类课程教育,涵育师生品行,引领社会风尚。制定节约用餐规范,建立泔水量等食品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持续开展“光盘行动”。细化绿色学校创建办法,指导学校编制餐饮节约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餐饮节约行为考评制度,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和食堂评价体系,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健全现代冷链物流体系。积极推进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流通企业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种植类农产品开展仓储保鲜冷链建设,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不断提升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能力、商品化处理和减损增值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提高食材加工利用率。支持餐饮服务单位科学制定食材采购计划,运用先进高效的保鲜技术、设备,做好食材采购、贮藏工作。注重强化烹饪技术交流,提升食品规范烹饪加工水平,避免过度加工。提倡再次利用蔬菜“边角料”设计制作菜品,最大化提升食材利用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创新用餐服务方式。不断优化用餐服务,提供符合节约要求的标准化菜品,开展个性化供应,推行半份菜、小份菜、拼盘菜,合理配置不同规格盛具,推行适合不同群体的套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发挥好主体责任,不设置最低消费额,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自觉做到提醒适量点餐,主动说明餐品份量、规格,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支持消费者合理消费。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可回收可重复利用的打包盒,主动帮助打包,培养消费者打包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推动网络餐饮绿色发展。引导餐饮企业与属地外卖平台加强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大数据和智能算法优势,丰富菜品种类供应,精准预估菜品需求,强化菜品计量提示,推行“环保餐具”“无需餐具”,推广采购使用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快递包装,最大限度减少浪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完善临期食品销售捐赠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严格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预包装食品上明确标识“保质期”。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优惠价格、打折促销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向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尚在保质期内可安全食用的未售出食品。引导慈善组织定期检查捐赠食品保质期情况,建立食品保质期预警机制,科学安排捐赠食品发放时间,确保捐赠食品安全、及时发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积极培育节约价值理念。探索将餐饮节约相关内容纳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社会规范,持续强化道德约束。常态化开展“节约型餐饮”和“光盘行动”,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融入健康青海合理膳食行动和《青海省国民营养实施计划(2019—2030)》。围绕校园、重点街区、商圈、餐饮场所、景区、乡村等人流密集区域,认真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宣传工作,发布制止餐饮浪费倡议书,讲好勤俭节约故事,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鼓励餐饮、旅游等行业企业培育节约型企业文化,加强员工培训,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强化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在和谐幸福村(社区)、绿色社区等示范创建活动中纳入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引导餐饮、烹饪等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餐饮企业建立覆盖烹饪制作、餐饮服务、人员管理的企业标准体系,将节约理念贯穿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各类资金,发挥撬动作用,支持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经营模式,探索对绿色餐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金融支持。加快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与全国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对接,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大对绿色餐饮服务单位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处罚条款,对浪费行为依法查处。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传输、传播假吃催吐、量大多吃、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制止公共机构餐饮浪费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配合,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要牢固树立节约理念,及时研究解决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省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1年9月22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2日。青海省商务厅2021年10月21日印发

 地区: 青海 
 标签: 浪费 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