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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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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05 09:58:49  来源: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131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立法的目的之一,在总则第七条第二款中再次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发布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1-04 生效日期 2022-0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问答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其他
备注 相关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1〕34号)

问题一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立法的目的之一,在总则第七条第二款中再次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在第六章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专章作出规定。可见,商标管理在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一是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及使用环境;二是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三是防微杜渐,防范商标侵权行为。

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商标法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违法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水平,同时,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商标管理规则体系。

问题二

何谓“商标一般违法”

商标法规制两类违法行为,第一类是侵犯特定当事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类是虽未侵犯特定当事人商标专用权,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根据原工商总局使用多年,并且由市场监管部门延续使用至今的案件统计口径,涉及上述第一类违法行为的案件称为“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第二类案件称为“商标一般违法案件”。“一般违法”并非指违法的情节、与“严重违法”相对应,而是指违法的情形、与侵犯特定当事人权利的“侵权假冒”相区分。

问题三

《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标准》制定列入2021年局党组重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牵头制定《标准》,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推进:一是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行政、司法及中外比较研究,委托行业协会开展商标一般违法的法理学分析和实证分析项目研究。二是深入调研。先后赴上海、江西南昌等地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实地了解地方商标执法需求。三是开门立法。先后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地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官微,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收到31家单位的130条意见。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组织行政执法、专家学者、企业、商标代理等各界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经过逐条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深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

问题四

《标准》的制定原则

《标准》的制定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为商标执法部门提供针对性较强的指引。二是注重对现有执法标准的吸收传承,实现对多年来商标行政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提炼与总结。三是注重与商标授权确权标准的统一。《标准》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同日施行,有机衔接。《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为指南式,相比条文式的《标准》,在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形等方面规定更为详细,故《标准》第六条规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

问题五

《标准》有哪些主要内容

《标准》共35条,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问题六

《标准》是否涉及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行为

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等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立法计划。

问题七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具体是指哪些部门

《标准》中规定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指履行商标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具体以各地“三定规定”为准。实践中,除了承担商标执法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等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问题八

如何规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余商品或者服务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对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标准》强调,一是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二是不得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需要说明的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均包括当事人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即未在商品等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商标上标明注册标记的行为,不会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可以按照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

问题九

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为何要求强制注册商标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执行上述规定,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标准》第四条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商标强制注册进行了细化规定。

问题十

在推进《标准》的实施方面,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培训班,将《标准》解读列为培训内容,对各地骨干人员进行培训,深化地方执法人员对《标准》的理解。二是结合各地实施情况,研究起草《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并适时出台。三是继续做好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发布和行政答复工作,持续加强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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