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精神要求,经省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一、废止《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陕工商标〔1999〕72号),依据《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认定的陕西省著名商标同时废止。
二、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将“陕西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三、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