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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及市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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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8 14:40:22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92
核心提示:《舟山市及市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21〕105号
发布日期 2021-12-27 生效日期 2021-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及市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舟山市及市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粮食有效供给,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市粮食供应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及市本级(定海区、新城、普陀山、朱家尖)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稳定。把保证全市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的根本任务,切实做好各类突发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4)依法规范,果断处置。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5  分级标准

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急剧波动状况。根据粮食生产、粮食市场状况和粮食应急处置需要,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5.1  Ⅲ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一个县(区)或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1.5.2  II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区)或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况,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市级粮食应急状况来应对的情况。

1.5.3  I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粮食安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县(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舟山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调查队、农发行舟山分行、市新闻办、定海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面协调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2)对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向驻舟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组织、应急加工、应急供应方案。

(5)本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状态升级或者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以及粮食的储备和调配工作;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市发改委:参与制订全市粮食产、销、调计划;负责粮食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向市政府提出采取价格调控的建议,落实上级制定的干预措施。

(3)市公安局:负责开辟应急粮油运输“绿色通道”以及应急工作中粮库和粮食调运等环节的安全保卫,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4)市民政局:负责确定救助对象,组织应急救助粮的发放工作。

(5)市财政局: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6)市交通局:负责粮食应急运输车辆保障和协调工作。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

(8)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9)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粮食应急运输船舶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10)舟山调查队:负责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工作。

(11)农发行舟山分行: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资金贷款。

(12)市新闻办: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13)定海区政府:负责做好定海辖区内的有关工作。

(14)新城管委会:负责做好新城辖区内的有关工作。

(15)普朱管委会:负责做好普陀山—朱家尖辖区内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舟山分行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指挥部指示,联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粮食应急方案、文件和简报。

(4)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比照市指挥部的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在本县(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县(区)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如果应急状态升级或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由本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2.4 专家组

为科学有效地应对粮食应急,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领导和其他专业人员组成。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当监测到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提高监测频率,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同时,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实行实时监测,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告市商务局和市发改委。

(1)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涨幅过快或不正常。

(2)发生台风、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2  分级响应

4.2.1  III级应急响应

4.2.1.1  预案启动及信息上报

出现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1.2  应急处置

县(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区)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如本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上级储备粮的,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2.2  II级应急响应

4.2.2.1 预案启动

出现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之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同时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政府请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或调剂县(区)级储备粮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或调剂县(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以及运输、加工安排。

(2)征用成品粮的相关资金、费用、价格、补贴测算。

(3)有关供应办法及其他配套措施。

4.2.2.2  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指挥部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通报情况,会同市新闻办,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做好网络舆情的应对工作,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和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市指挥部部署,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市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调运费用凭相关手续直接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责结算,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再向财政部门结算。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请市政府同意,组织市内粮食骨干企业外出采购应急粮源,统一调配供应市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

(4)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上级储备粮的,由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提出方案,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

(5)经市政府批准,市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社会粮食、交通工具、加工设备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根据国家法律,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价格干预,对饲料、工业等用粮实行临时管制。对重点地方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县(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①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②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③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3  I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县(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全部启动,各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按照II级、III级应急响应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同时,市指挥部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请求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帮助处置全市粮食安全应急状态。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条件

(1)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回归合理水平;

(2)粮食市场货源充足,市民抢购现象消失,日常生活恢复正常;

(3)导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相关因素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3.2 响应终止程序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后,由本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恢复正常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评估

市级、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1)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清算。

(2)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舟山分行会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市财政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3)对应急依法征用的,及时兑现补偿。

(4)及时清算兑现应急加工点、供应点相关费用。

5.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和向外采购等措施,补充市级粮食储备及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  落实储备计划

市、县(区)粮食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省(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储备计划和相关资金,并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

6.1.2  优化储备结构

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品种结构,适当提高适销对路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资源。

6.1.3  保持必要库存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履行市政府规定必要库存量的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指挥部统一协调下,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保障需要。

6.2.1  建设粮食应急加工点

根据我市粮食纯销区实际情况,各县(区)政府应建立与本地口粮供应相适应的应急粮食加工能力,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根据城镇居民和岛屿居民、当地驻军及城乡救济的需要,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并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包括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签订应急粮食供应协议,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外调粮食运输和市内短途运输,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明确粮食应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加工厂和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厂和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和及时供应。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应急加工厂和供应网点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6.3  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各县(区)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鼓励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投建和技术改造,确保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市、县(区)有关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6.5  培训和演练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县(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根据形势的不断变化制订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6  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应急处置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粮食安全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县(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和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及市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06〕112号)同时废止。

 地区: 舟山市 
 标签: 应急预案 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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